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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称谓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6-16 20:08:24作者:佚名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称谓是什么?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称谓是什么?

1、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审理阶段的称谓是“被告人”,第二审诉讼中的称谓是“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再审程序中的称谓是“申请人”。

2、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之后,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如果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随时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二、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是什么?

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7、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等。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可能需要履行向检察院提交辩护词、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通信等的职责。

本文标签: 犯罪嫌疑人  称谓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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