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超过了一定的年限,就不用拆了吗
2024-03-04
更新时间:2024-03-04 10:04:09作者:佚名
讲个案例。2017年,王先生所在的村庄进行整村拆迁,拆迁方以王先生的房屋未取得合法的宅基地用地手续、未办理房产证而认定其房屋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017年8月20日,在没有与拆迁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王先生家的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拆除,家中物品未及时搬离全部被掩埋在房屋的废墟中,王先生的母亲也因阻拦强拆被不明身份的人员打伤。事后,拆迁方却否认强拆的事实,要求王先生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从王先生的案例入手,为大家分析无证房是否可以简单被认定违建,以及哪些类型的无证房可以获得补偿,期望房屋证件不全的当事人一定好好对照学习,依法争取合理补偿。
现存的无证房,真的就要被统统算成“违建”,不予补偿吗?
无证房是指没有证件或证件不全的房屋。针对此类房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实现快速拆迁和降低补偿的目的,政府部门常常以房屋没有证件为由认定房屋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或者是降低补偿,那么无证房屋就一定是违章建筑,得不到补偿吗?
答案是否定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可见,对于未经登记的没有证件的建筑,不是简单的“一刀切”的方式认定其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而是需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后,给予建筑物应当的补偿。
房屋没证或手续不全,可不全是房主的问题,需要区别对待,划清责任
此外,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无证建筑物也很普遍,尤其是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松散,农村不存在建设审批和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概念,致使很多房屋处于无证的状态。
在具体的拆迁过程中,首先因历史原因而缺乏必要证件的房屋,其符合建房时国家要求的程序要求,且村民在集体组织上仅有一处房屋,是不应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其次是政府政策原因修建的房屋,但政府不履行职责,未给当事人房屋办理相关证件,此时房屋所有人并不存在过错,而是政府方的不作为。因而在拆迁之时,不应将此类无证房屋认定为违建。
房屋建于2008年前,又属唯一住房,这样的房屋可争取合理补偿
当事人王先生的房屋修建于2004年,因历史原因缺乏必要的证件,但确实是当事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唯一住宅,对于此类房屋我们不能仅仅以缺少证件为由而认为其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综上,无证房并不一定都是违章建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综合考量房屋无证的原因,结合当时的立法状况、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使用情况、使用利益等因素,来判定无证房屋是否是违章建筑。如您的房屋因为无证而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遭遇不合理拆迁,一定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