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有罪免处的条件有哪些
2023-08-04
更新时间:2023-08-04 02:32:20作者:未知
孙先生系安徽省六安市某村村民,由于经济发展迅速,手头上些许富裕。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向村委会递交了建房申请表,缴纳相关建房费用以后,在自家宅基地重新建造房屋。但是因疏忽并没有办理相关产权证书。2013年因高速公路修建,恰好需征用孙先生家宅基地,其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在作出《公告》后,准备拆除孙先生所建房屋。《公告》称,孙先生在村内的房屋属于非法建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建造的,没有法律依据。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将依法强制拆除。
孙先生看到此公告后,为了让自己不安的内心平静下来,去网上搜了很多相关措施,争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于是去国土局的上一级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在得到安徽省国土厅维持决定后,孙先生看似平静的内心再次紧张了起来。他在思考他的这些做法是不是正确的,应该怎样做才能得到支持,进而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住了几十年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为什么就忽然之间违法了呢?面对着这样那样的疑惑,孙先生看到了复议决定书上的救济途径后,孙先生准备去法院诉讼。没有诉讼经验的孙先生,在一审起诉被驳回后,准备寻找律师,继续维权。
在网上看到了我所信息以后,拨起了我所电话。经过与前台的简单沟通后,与我所王律师通了话。通话后叹服我所王律师的专业知识,于是决定聘请王律师为这次事件的维权代理人。王律师在得到授权后前往孙先生房屋所在地调查取证,结合自己所闻所见和专业知识,以及孙先生提供的自己在维权过程中的材料,制定了完善的诉讼方式。
一审中法院以孙先生未能提供被诉土地的权属证书,不能证明其享有土地的合法性为由,认为孙先生不具备主体资格,因此驳回了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告,是针对孙先生房屋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孙先生是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行政法关于原告的规定,是合法的原告主体,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而一审法官以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为由,剥夺孙先生的诉讼主体资格,于法无据。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土地实际使用人没有土地权属证书的情况很普遍,法院大多是不进行实体审查就从程序上驳回。尽管没有什么法律依据,但可能形成此类案件的惯性操作。如果代理律师期望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应该结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具体行政复议、诉讼的过程中多角度的找到实际涉及部门的违法点,争取到更多的机会。
法治是当今社会处理相关问题的大方向,因此在处理类似问题,能保护自己最好的途径只能是法律,与执法人员做斗争是非常不明智的选择,更会伤害自己的权利。所以建议在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民,能理智对待问题,做一个理智的人,用法律捍卫属于自己的每一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