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少分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离婚时少分财产的依据)
2024-06-03
更新时间:2024-06-03 10:04:27作者:未知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某村张先生的房屋所在地被一纸通告划入了华南城项目整村征地搬迁的范围,但是通过信息公开却得到张先生房屋所在地不在该项目拆迁范围内的回复,如此前后矛盾的文件,该如何保护张先生的权益呢?在明律师梁红丽的介入,又会给案件带来什么样的改观呢?
【案情简介:逼迁来袭】
2017年3月,张先生所在村组的墙上张贴了一张《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华南城项目规划范围内某村整村征地搬迁工作的通告》,开始启动征地工作。
张先生一家三代在此居住,此前并未听闻所在地被划入了征收范围,这一纸通告,仿佛令其坠入冰窟,不知所措。
征收部门紧锣密鼓实施拆迁,也与张先生多次交涉,但都未果。
在未签约户数所剩不多时,征收部门又故意挖断了村里供水管道,中断了村里的供水,对张先生而言,无水的炎炎夏日无疑成为了逼迫其签约的巨大威胁。
为了能够了解到征收的相关信息,运用法律维护权益,张先生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梁红丽,作为其维权路上的助力人。
【律师助力:标本兼顾“两步走”】
一、律师函直指要害,解决供水危机
针对断水问题,梁律师分别向水务局和村委会发出律师函,指出根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的相关规定: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
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因此,村委会擅自停止供水,并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且委托人多次申请后没有履行及时维修的义务,灞桥区水务局应责令村委会限期改正,并对村委会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律师函发出不久后,在律师和委托人的通力合作之下,“供水危机”终得解决,张先生的燃眉之急得以有效化解。
二、申请信息公开,阻滞拆迁进程
梁律师向港务区管委会申请了“华南城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但是两个月过去了,也一直没有任何回复,于是便针对港务区管委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于2017年9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管委会对信息公开作出答复。
在管委会随后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委托人的房屋所在地不属于“华南城项目”的拆迁范围!试问,范围都“不属于”,征收方又是凭什么协商谈判、断水逼迁的呢?这份《答复》与之前张贴的《通告》相比,内容竟然大相径庭。
这两份文件都是港务区作出的正式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到底应该相信哪份,却也是捉摸不定,并且向港务区致电询问也未得到合理的解释。
不过,令委托人高兴的是,案件至此,拆迁部门暂停了拆迁进程,委托人能够继续在此居住,但是也不能排除政府部门恢复拆迁的可能性。
张先生未来的维权之路仍有可能是艰辛而漫长的。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政府部门最初都应该张贴公告,启动征收拆迁项目。
但是,这些公告有可能也存在违法之处。
所以,被征收人在面临拆迁时,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调取到正式的文件,找到拆迁活动中存在的违法之处,为之后的维权之路奠定基础。
就本案而言,征收方前后矛盾的征收范围表述足以令人怀疑项目存在“少批多征”的嫌疑,这一情况的被揭露无疑对于被征收人的维权而言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