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条件和取保候审对象区别是什么?
2023-08-10
更新时间:2023-08-10 02:32:53作者:佚名
在征收拆迁过程之中,经常出现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这时有关主体可能会为保证按时完成征收工作而采取强制拆迁。高先生就遇到了这种情形,为保障合法权益,高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审双方
原告:高先生
被告:某征收指挥部
案件概述
高先生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当地的汽车配件修理大世界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该店面是高先生通过与原房主签订《商铺转让协议书》得来的,2018年9月,该地被政府划入征收拆迁的补偿范围,高先生觉得征收方给出的价格严重不合理,无法保障自己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迟迟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终于在在10月7日晚,十几个不明身份人员伴随着两台挖掘机的轰鸣声,将高先生的店面夷为平地,连同店铺里的设备设施全部化为废墟。
高先生找到律师提起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同时提交了房屋被拆除照片和《商铺转让协议书》,还有当地的拆迁指挥部发布的通知和与工作人员交流的短信截图。证明征收方在未与高先生签订补偿协议,未妥善安置,也没有下征收决定的情况下直接强行拆除了高先生合法所有的商铺房屋。
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围绕该案原告是否为适格原告、拆迁指挥部是否为适格被告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
征收方在庭审中做出这样的答辩:
一、高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所以《商铺转让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高先生没有取得该涉案商铺的所有权。
二、原房主才是被征收人,高先生在此案中不是适格原告。
三、涉案房屋被拆除,属于高先生和原房主之间的民事纠纷,高先生应该就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对原房主提起民事诉讼。
四、拆除行为并非拆迁指挥部做出的,该建设项目是区政府的建设项目,拆迁指挥部不是适格的被告。相信看到这里,聪明的读者已经发现该征收指挥部的答辩自相矛盾,而且基本没有法律依据。
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法官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宣布休庭进行合议庭评议,择日宣判。
庭审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高先生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因为原房主与高先生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里明确约定了高先生在约定期限内享有商铺的使用经营权,高先生与本案有切身的利害关系,作为本案的原告,完全适格。关于拆除行为是否是拆迁指挥部做出的,根据拆迁指挥部发布的《通知》和综合其他各项证据来看,本次的拆除行为符合拆迁指挥部拆迁改造的目的,其作为本案被告适格,应当承担拆除高先生商铺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次拆除行为是否违法,被告没有提交证明其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也未对原告进行合法补偿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拆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强拆违法。
但是征收方在一审答辩中,指出了高先生的房屋其实是租赁性质,高先生签订了《商铺使用权转让协议》,高先生实际是作为商铺的承租人来起诉,那么通常我们认为,征地补偿的补偿款补给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仅可以就因拆迁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要求补偿,然而一审法院却没有就这一点发表任何实质性观点,仅说明“因为原房主与高先生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里明确约定了高先生在约定期限内享有商铺的使用经营权,高先生与本案有切身的利害关系,作为本案的原告,完全适格。”因此征收指挥部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省高院认为,征收方拆除房屋因为是事实行为,所以不需要考虑法律上的影响,但征收方需要考虑拆除行为在合理范围内的实际影响,本案在认定原告主体资格时,法院也应当考虑合理范围内的实际影响,进而判断其是否有诉讼上的利害关系。征收方的拆除行为显然对高先生的房屋使用、经营,和房屋设备的完好造成了影响,应当认可高先生与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尽管征收方答辩其拆除行为经过了原房主的同意,但在做出拆除行为前,也应当根据合理性标准考虑到可能对其他权利人造成的影响,本案中高先生作为承租人,房屋的实际经营、实际使用者,显然属于征收方在拆除房屋时应当考虑的对象,但征收方在拆除时却没有将其考虑在内,亦没有给予其合理的补偿,同时也没有提供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应当确认其拆除违法!
案件解读
商铺的承租人到底有没有起诉强拆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相信大家看到这里,心中都已经有了答案。这个案例可谓给广大被征收人打了一针强心剂,在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行政诉讼胜诉已经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如果你也遭遇了类似的房屋强拆行为,一定不要放弃维权,任由征收方摆布,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找出违法强拆的责任主体并勇敢地提起诉讼,让法律作出最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