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2024-02-17
更新时间:2024-02-17 10:04:48作者:未知
【案例介绍】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案情概要:
11年前,妻子小张和丈夫小王共同出来打工,经过几年辛苦打拼,积累了一部分资金,丈夫就用来和朋友投资开了公司,赚了大笔钱。小张因得了皮肤病回老家重庆治疗,并顺便照顾在老家上学的两个孩子,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两地分居,时间一长,耐不住寂寞的丈夫在外面有了情人小敏,而且还给小敏买了一套房子作为两个人的“爱巢”,权属人是小敏的名字。
小张从朋友口中得知了这些情况,找到了丈夫,丈夫见隐瞒不过,如实汇报了情况,表示为了孩子、以及和小张多年的感情,愿意迷途知返。小张原谅了他,但要求要回送给小敏的房子,经过几个月的协商,小敏始终不让步,觉得自己付出了青春,这房子也是赠送自己的,不愿意返还。小张一纸诉状把丈夫的小敏告上法庭,请求返还丈夫送出去的房子。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小王给情人小敏买房,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民事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即使是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也属无效。小敏明知损害了妻子小张合法利益,而接受赠与,该赠与无效。但不动产现在权属人是情人小敏,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候也是履行了合法手续的,房屋属于情人小敏的,介于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敏返还购房款给妻子小张。
小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赠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房屋权属证书是小敏的名字;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现在,权属人是情人小敏,该房屋依法应该属于小敏,不应该返还房屋,只能返还购买房屋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