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
2024-03-21
更新时间:2024-03-21 20:08:49作者:佚名
1. 不捕不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先来看高检院公布的全国检察机关2021年不捕不诉的情况。
2021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捕率为30.6%,同比增加7.8个百分点,不起诉率15.5%,同比增加2.4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为44.2%,同比下降3.3个百分点。
数据的背后,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功效的逐步显现。
整体看,不捕不诉率虽然有所提升,但提升缓慢,30.6%的不捕率远远低于其他国家,15.5%的不诉率,提升空间更大。
我们看,不诉率只提升了2.4个百分点,不及不捕率提升的三分之一。
原因主要在于,不捕之后,只要起诉到法院,判了实刑,还是可以收监的,但是如果不诉了,万一案子出现其他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犯新罪等,就面临错误不起诉的困境,如果不是特别明显的、可以不起诉的案子,检察官的一般原则是,能诉的就诉。
2. 适用不捕不诉慎押的案件范围最高检苗生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从政策定位和案件特点出发,实践中以下几类案件应成为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点:
一是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刑案件;
二是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
三是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科研人员、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企业经营者等。
结合适用范围,再来看一组数字:
我国判处3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案件,从2000年的53.9%升至2018年的76.8%,再到2020年的77.4%。
结合2021年15.5%的不起诉率,不难看出,绝大多数轻刑案件都做了逮捕决定,诉到了法院,并且也做了有罪判决。
也就是说,实务中77%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轻刑案件,除特殊情况外,理论上都可以不捕,但至少40%以上的案子还是做了逮捕决定,高逮捕率的结果自然是高起诉率。
3. 不捕不诉难的原因一边是“不捕慎诉慎押”政策的推广,一边是不捕和不诉率的尴尬场景,而且这种尴尬局面短期看,并不会明显改观,原因如下:
(1)重刑思维抬头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兜底条款被使用的频率不断提高,重刑思维越来越多的运用在生活中。
当出现新情况时,不是先让子弹飞一会儿,而是着急忙慌的“刑事他”。
这种思维推动下,公安民警和检察干警很难把“不捕慎诉慎押政策”入脑入心,也很难放开手脚。
(2)“谦抑性原则”失守刑法是社会最后的防线,保持谦抑性,是刑法的基本品格,只有穷尽了所有手段,还不能很好解决矛盾,并且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刑事程序。
但是,目前谦抑性越来越少被提及。
笔者在检察院工作的时候,讨论经济犯罪案件,大家常常会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谦抑性——能不入罪就不罪。
但是,现在,积极刑法已经形成共识,逮捕、起诉、有罪判决,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3)标准不明,权责不一被案子喂养的检察官,办案能力毋容置疑,但是为什么他们轻易不做不捕、不诉决定?
虽然有明确的“不捕不诉慎押”政策,提出了适用的重点案件类型,但是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标准,也没有对依刑事政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责关系进一步明确。
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到底什么案件不捕,尤其是不诉才是合适的;
如果做了不捕、不诉决定,犯罪嫌疑人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等,是否对不捕不诉案子就认定为错案?
是否要对承办检察官追责?
如果是,他们还有动力不捕不诉吗?
(4)过于严格的考核制度一方面想降低居高不下的逮捕率和起诉率,另一方面又对检察官不放心,怕他们乱用不捕不诉之权,不信任的结果就是,考核制度与刑事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不捕不诉案件向来是评查和考核的重点,而且还会被反复考评、多次考评,多级别考评。
作为普通的检察官,在严格到让人望而生畏的考核面前,首选当然是一捕了之,一诉了之。
笔者了解到,有检察官因为一个案子做了不起诉决定,被反复调查数月之久,反复做说明,反复讲道理,反反复复向不同级别不同单位的调查组,证明自己的清白,久而久之,抑郁了。
一项好政策的出台,需要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的执行标准,更需要与之匹配的考核激励机制,否则,只能是曲高和寡无人应,无法落地,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