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和恐吓属于寻衅滋事罪吗(辱骂和恐吓可以定罪吗)
2023-07-18
更新时间:2023-07-18 10:06:40作者:佚名
一、汇编文集的著作权属于谁?
属于汇编者,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汇编权,是著作权人就自己的作品进行收集、整理、增删、选择、组合、汇集编排的权利。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是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两者都属于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但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不得损害原作著作权人的权利。
汇编作品著作权包括注释权、整理权和编辑权。汇编者对汇编所形成的作品,应享有著作权。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第一,作品产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的领域内。
第二,作品的内容须具有独创性,且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是形式上的独创性,必须以有形的载体来表达,思想或观点的创新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第四,作品须能够被复制。
第五,作品的形式和种类须符合法律规定。
著作权的客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具体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等。
汇编文集的著作权属于汇编者,文学作品,科学领域的作品,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特点,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都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对著作权来说,既可以是原始取得的,也可以是继受取得的,通过继受方式取得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