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赠与合同不公证可以吗 赠予合同没有公证
2023-06-06
更新时间:2023-06-06 20:09:25作者:未知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一)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二)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 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四)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在合同主要内容条款中,履行期限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债务人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还可以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