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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遗嘱公证问题是怎样的(精神病人立遗嘱程序)

更新时间:2024-03-05 20:08:56作者:佚名

精神病人的遗嘱公证问题是怎样的(精神病人立遗嘱程序)

一、精神病人的遗嘱公证问题是怎样的?

精神病人的遗嘱公证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对于无效的遗嘱公证处不会进行公证。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遗嘱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留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6、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等。

三、有效遗嘱必须哪些条件?

(1)必须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是以立遗嘱时的状态为准。

(2)必须意思表示真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原则上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4)遗嘱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应以遗嘱设立时的法律规定为准。

精神病人在我们国家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精神病人所订立的遗嘱不能够代表其真实的意思,也不能够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也正是由于这种原因,也就不存在着精神病人订立遗嘱公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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