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2024-03-27
更新时间:2024-03-27 07:33:07作者:佚名
一、手骨折办监外执行手续可以吗?
1、手骨折一般是不会办理监外执行的;对于办理监外执行一般是患了很重的疾病或者是自己属于怀孕哺乳的妇女,这些才可以进行申请,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同样也要定期的进行报道。
2、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3、暂予监外执行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期限。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刑期届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只有是满足了相应条件之后,提出的监外执行请求才有可能会被批准。若是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者是公安机关等,批准了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罪犯提出的监外执行请求,那么这些司法职员,可能会涉嫌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