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条件和取保候审对象区别是什么?
2023-08-10
更新时间:2023-08-10 00:06:22作者:佚名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加快征地进程,有时会出现未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就直接将征收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银行卡并强制征收的行为。在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下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结合刘先生的具体案例,为您解读将征收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银行卡就强制征收的行为是否合法?
案件事实
经xx县林业部门批准,刘先生享有xx县xx镇xx村0.6亩的林地使用权70年,并颁发了林权证。2014年xx县政府对该林地所在地区进行了征地情况调查并制作了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所涉及的村民及村民委员会均在该表中签名盖章。2017年因xx大道建设的需要,xx县xx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需要搬迁另建新厂,xx县政府决定征收该村69亩集体土地用于烟花公司新址建设。刘先生享有使用权的林地在征收范围内。xx县政府在未与刘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先行对预征收的土地边界进行了开挖定界,致使其林地被毁,大部分林木等附着物已被清理,并在开挖后书面告知刘先生,已将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银行卡。刘先生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并停止该违法征收的行为。市政府驳回了刘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刘先生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刘先生的起诉。刘先生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专业分析与解读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xx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在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集体土地属于预征地阶段,而xx县政府制作征地情况调查表、征地预公告、开挖定界等行为是征地行为的前期程序和前期工作。所以这些前置行为并未对刘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二审事实认定不清,使用法律不当。因为,刘先生并未与xx县政府达成合意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xx县政府在强制清理刘先生林地的地上附着物后,虽然将征地补偿款和青苗费打到刘先生的银行卡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清除行为已经得到了刘先生的认可。即使xx县政府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也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xx县政府的强制清除行为程序并不合法,侵害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行政机关以各种方法实施各种行为以达到强制清除或拆除的案例时有发生。行政机关的这种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面对此种情况要及时向律师咨询,我们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