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和解用不用坐牢?(故意伤害对方谅解还用坐牢吗?)
2024-06-23
更新时间:2024-06-23 10:05:02作者:佚名
1、坚持依法行政。
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依法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各地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依法保障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各地不得自立限制新生儿落户规定,坚决反对出生登记与计划生育工作绑定。特别是对未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申报户口登记,严禁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将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挂钩。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工作,在公安派出所张贴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告知违反计划生育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提高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
2、明确办理程序。
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协调沟通,认真做好新生儿落户登记工作。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当地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申报出生登记。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当场予以办理。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及DNA亲子鉴定证明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应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的查验核实,并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父母真实姓名随父或随母落户(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高等院校集体户口学生的除外),严禁随意登记到其他人员户口名下。对《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的,应先送至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核实后再办理落户手续。卫生计生部门对存在可疑的《出生医学证明》,要认真核查鉴定,并及时将鉴定结果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
3、严肃工作纪律。
各设区市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基层单位仍不按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随意设立新生儿落户限制条件的,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江西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实行刚性问责。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民警违规办理虚假户口登记的,一律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故意刁难群众、经查证属实的,一律依法停止执行职务;安排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的,对协管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不按规定办理,被新闻媒体曝光、公安部通报、违规收取费用经查证属实的,责任派出所降为五级公安派出所,所在县级公安机关予以全省通报,所在设区市公安局向省公安厅作书面检讨。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要求,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签发工作。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行为的直接和相关责任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信息共享。
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合作、定期沟通,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既要依法保障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又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应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生儿户籍登记和父母相关信息通报给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并积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新生儿落户相关信息核查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每月5日前将工作中掌握的出生、死亡等信息反馈同级公安机关
综合上面所说的,开放上户口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到公民的权益,对于未及时办理户口的人员只要赁相关的证件就可以办理落户手续,在办理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规,同时对于办理的流程也需要合理、合法,这样才不会保障到公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