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危害公共安全谁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是什么违法行为)
2023-04-21
更新时间:2023-04-21 07:38:16作者:佚名
一、是不是预备犯是怎么认定的?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都可能会构成预备犯。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
二、预备犯会构成犯罪吗?
犯罪预备构成犯罪。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预备犯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这是成立犯罪预备的前提条件。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已经进入了作为犯罪过程组成部分的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实施了为犯罪进行准备的行为。
2、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
这是成立犯罪预备的时间条件。即从时间上讲,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从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至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犯罪预备阶段,而不能发生在已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阶段。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最终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如故意杀人的已准备好刺刀,但还未动手杀所要杀的人就被抓获,盗窃犯还未开始撬门就因形迹可疑被抓等。
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可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当中停止;二是犯罪预备行为已实施完毕,但还未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
3、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成立犯罪预备的主观条件,其表明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是违背行为人主观愿望的,即行为人本想继续进行并完成犯罪,但是出现了其他的愿因,使其犯罪行为被迫在着手实行前停止。从司法实践看,促成犯罪预备的意志以外的原因通常包括:被害人或他人告发;被司法机关或他人发现而阻止;因被害人防范严密而不能着手实行等。
预备犯成立的条件主要是包括已经主观故意地实施犯罪并处于某一种状态,同时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预备犯也是会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预备犯的话人民法院一般会从轻处罚的,因为还没有造成重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