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份公司股东数量的要求是什么 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可以超过50人
2024-05-15
更新时间:2024-05-15 22:41:17作者:佚名
一、利用法律程序,阻滞政府的拆迁进程,以时间换金钱。
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及政府行政行为的程序性,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往往希望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时,被征收人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申请听证、复议,提起诉讼、申诉等,政府为了项目的如期进行,往往会作出一些妥协和让步。
赢得官司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即使输了官司,但赢了钱,那也就已经达到我们的目标了。
二、抓住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点,穷追猛打,向政府施压。
政府官员基于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业绩的诱惑下,作出的征收行为在实质或程序上或多或少会有一些违法之处,抓住这些违法点,要求确认违法并撤销,这对于政府的征收进程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并且对部门负责人的政绩也会产生负面影响,虽然在此时政府官员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左右法院的判决,但赢得官司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即使输了官司,也会给政府很大的压力,在此压力下,政府往往会提高补偿额了事。
这就是所谓的“输了官司赢了钱”。
三、寻找自身谈判协商的特殊点,为政府“多给钱”找个理由,让政府有台阶下。
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漫天要价在任何时候都是不会得到满足的,政府坚守补偿金额底线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担心过高的补偿会使得其他被征收人纷纷效仿,形成多骨诺米牌连锁反应。
找出自身的合理的与众不同之处,为自己增加谈判筹码,也为政府的让步找台阶下。
四、知己知彼,充分认识自身的优劣与政府的强弱所在。
“知”的内容涵盖两方面:一方面指的是知识架构。
拆迁涉及的知识方方面面,其中不乏专业艰涩难懂之处,普通民众乍遇拆迁,对于拆迁相关的知识认知上几乎为零,此时应该积极搜罗、整理、学习,如力有不殆,则应将交由专业人士解决,省心省力。
另一方面,被拆迁人还应该有充分的心理认知。
一味的激进蛮干不仅不能为自己维权,还有可能让自己陷入危难。
但是不激进也不意味着一味退缩,消极应对。
如果不表现出一定的反抗意识和智慧,拆迁方会认为这样的被拆迁人“柔弱可欺”,此时,被拆迁人想要取得合理的补偿更加艰难。
因此,被拆迁人应该有这样的觉悟:拆迁是一场博弈,拆迁人野蛮无理并不可怕,被拆迁人弱小无助也不必慌张,只要了解拆迁的本质,寻找到合适的方法,并积极搜集信息,保存证据,充分利用各种有力资源,有理有节的与拆迁人周旋,就能取得好的成效,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准确把握解决问题的时机和尺度。
征地拆迁问题的解决需要把握好时机和尺度,时机、尺度不到则火候不够,取不到良好的效果,时机、尺度过了,则物极必反,可能会时问题的解决陷入僵局。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需不断的跟政府谈判,抛出橄榄枝,让政府在一段时期内放弃强拆,坐到谈判桌。
在不断的谈判过程中揣摩政府的底线,根据自己的谈判筹码,适可而止。
六、委托专业律师。
征地拆迁问题的解决,当下有几种手段,闹、委托律师。
被征收人试图通过引起更高层级别领导的关注,但这是一种非正常的解决途径,一般政府官员都很抵触这种方式,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层出不穷。
小闹问题不一定能解决,大闹却对自身及家人安全不利,只有闹到一定程度才可能引起媒体公众的注意,而此时,很可能得不偿失!委托律师是最温和的方法,虽是温和,却是最有效的。
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采取合乎法律程序的手段,合理合法地通过“打”或者谈来解决问题,这是征地拆迁问题解决的普适之道。
七、充分发挥法官的居中调解作用。
在中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法院在审理征地拆迁类行政案件中很难做到真正的中立、公正,但并不能因此而全盘否认法官个人的品行操守,对法官产生抵触心理并表现在外在行为和言语上。
对法官而言,如果能调解解决问题,那是最好不过了,好过让法官昧着良心出一个自己都知道是违法的判决。
在庭前庭中庭后多与法官沟通,督促法官多做政府部门的工作,促成调解工作。
八、集体维权中的被征收人需团结一致,共进退。
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
只有团结协作,齐心协力才能最终取得成功。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强大的政府和开发商,势单力薄的个人无论从现实实力还是心理上都是无法与之抗衡,多数被征收人团结起来,拧成一股绳,这样不仅使得被征收人在抗拒非法强拆中的力量加强,而且使得被征收坚定长期维权的信念,不会在现实和心理上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