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贩毒案件开庭就宣判吗 一般贩毒案件开庭就宣判吗
2024-03-30
更新时间:2024-03-30 05:02:33作者:佚名
在遇到征地拆迁时,违章建筑一直都是被拆迁人心中的一块伤疤。更过分的是,拆迁方为了压低补偿或者不给补偿,常常会将很多正常的房屋蓄意认定为“违建”,直接被强拆处理。很多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就慌了神,想要维权,但是无从下手。
为了避免我们的房子被错误当做违建“无偿拆迁”,征地拆迁律师建议大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积极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
一看:违建认定机关是否有资格?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可见,有资格认定并处理违章建筑的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诸如拆迁方、居委会、村委会、甚至公安城管等都是没有权利认定我们的房子是“违章建筑”的。
所以一旦遇到“被违建”,我们第一时间要做的就是明确谁是此次违建认定的主体,多方了解他们是否有资格认定违建。如果没有认定资格,那么就不能证明我们的房子是违章建筑。
二看:调查或检查过程是否合理合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而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不会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调查,没有出示证件、没有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没有制作笔录,更多不会被拆迁在检查笔录上签字,只是走个过场就说我们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调查或检查的过程都是不合法的,违建的认定自然也是没有任何可信度的。
三看:是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
规划部门在结束了调查取证等工作之后,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相关法条的规定,还需要在合法的拆违实施前,作出违建认定查处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即将面临的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
除此之外,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
在违建认定过程中,这是被拆迁人需要格外重视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很多时候,一旦我们的房屋“被违建”了,直接就到强拆的步骤,根本不会有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机会。
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甚至拒绝举行听证,那么行政处罚决定肯定是不成立的,没有补偿的违建强拆自然也是不合理的。
最后提醒大家:一旦遇到“违建强拆、零补偿”的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一方面要了解“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做到知己知彼;另一方面,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准确的识别出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的对策,成功拿到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