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退回补充侦查可以吗? 检察院批捕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24-03-09
更新时间:2024-03-09 17:37:08作者:未知
批捕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可以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批捕后如果发现犯罪事实不成立的,或者证据不足的,是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实际来进行认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批捕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可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时,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做出是否补充侦查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检察院在批捕后还需要对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过程中发生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当事人的犯罪事实的,则可以向公安机关退回侦查,这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是保护我国的犯罪行为人的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