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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之判定是怎样的(房屋所有权来源)

更新时间:2023-06-20 17:37:48作者:佚名

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之判定是怎样的(房屋所有权来源)

一、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之判定是怎样的?

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之判定是需要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情形来进行判断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一)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因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2) 房屋赠与;(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生效务,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中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确良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在当代的社会,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解决的方式,应该严格的按照我国《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内容来进行处理的,比如说依法正在建造的房屋,还有就是通过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都是可以认定为原始取得的方式。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是需要区别于继受取得的方式的。

本文标签: 房屋  原始  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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