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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监察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6-10 02:31:04作者:未知

行政监察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监察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监察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监察人员有以下情形需要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监察法》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二、公务员回避的原则

公务员回避工作应当遵循一下原则:

1.政策配套原则

公务员回避工作的落实必须有其他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作保证。加强回避制度配套措施以及实施回避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完善回避制度,推进人事行政改革的重要一环。

2.依法回避原则

公务员回避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对于需回避的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的回避范围、回避程序,进行回避。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遵循回避制度的要求的公务员,要给予批评,必要时应给予政纪处分,以维护回避制度的严肃性。

3.内外监督原则

在执行回避政策时,要制定和发展回避监督的措施,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群众监督与组织监督相结合的内外监督机制。同时要增强回避制度执行的透明度,强化对回避实行情况的审查与追踪。

4.自我约束原则

在工作中,要使公务员明确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自觉、主动地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如遇到需要任职回避的,应主动向主管部门提出;如在公务执行中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回避。这也是考察公务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重要标准之一。

三、公务员回避的形式

我国公务员回避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任职回避一般实行在工作需要出发前提下,以低避高的方法,即尽量调整那些在本部门中担任职务较低和承担责任较小的亲属一方。如果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由职务级别较高者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情况由任免机关决定回避人员。回避可根据职务状况在本部门进行,本部门无法调整的,可与其他单位的有关部门协调。如果调整存在着编制、工作性质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地域回避

公务员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成长地等任职。

规定地域回避的主要原因是公务员在原籍和成长地任职,在工作上难免会受到亲属关系、宗族关系的干扰,不利于保持公务员和国家机关清正廉洁的形象。规定地域回避可以在制度上为公务员摆脱各种关系羁绊,正确行使职权创造有利条件,避免其亲属、宗族对正常公务活动的干扰。

(三)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在一定的情形下,监察人员需要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公务员回避的原则包括政策配套原则,依法回避原则,内外监督原则和自我约束原则,公务员回避的形式包括公务回避,地域回避,任职回避三种形式。

本文标签: 人员  情况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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