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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2019)

更新时间:2023-08-14 23:00:47作者:未知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2019)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健全完善我省幼儿园收费政策体系,保障幼儿和学前教育机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划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定价目录》《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政治站位。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起点,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规范学前教育收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政治站位,强化履职担当,把推进《办法》落地见效作为解决广大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学前教育收费调控监管,着力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进一步遏制收费高、收费乱的问题,维护好受教儿童和幼儿园双方合法权益,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好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协同合力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有力有序推进《办法》全面落实。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会商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办法》平稳实施、落地见效。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当地各类幼儿园底数,为提高价格决策科学性、合理性提供准确依据。要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发挥政府管理、社会监督的最大效能。

  三、确保有序衔接。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2〕6号)规定衔接。《办法》生效前公办幼儿园2023年暑期已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的上浮和收取仍按原《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直至暑假结束;《办法》生效后开放的,保教费上浮和收取按《办法》规定执行。《办法》生效后公办幼儿园伙食费调整按照《办法》规定执行,调整前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办法》生效前已发生(或签约已执行),《办法》生效后服务尚未结束的在本学期(办法生效之日所在学期,下同)内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到服务结束,签约服务期限超过本学期,自《办法》生效后新学期开始按《办法》规定执行。《办法》生效后新发生的按《办法》规定执行。

  四、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办法》的宣传解读,使社会公众和幼儿园全面了解《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取得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为收费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要落实《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定》,严格履行定价程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成本监审(成本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要公开听证,确保价格决策依法合规、科学合理。要指导幼儿园建立收费台帐,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健全日常收费管理机制,切实规范收费行为。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问题,对屡禁不止、影响恶劣的乱收费问题,要公开曝光、追责问责。

  附件: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9日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划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面向社会提供保教服务的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中军队举办的幼儿园招收地方人员子女,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补助的适用本办法,未享受补助的由军队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管理。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伙食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收费应遵循非营利性原则。

  第四条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接受家长自愿委托向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及看管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全日制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行收费。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服务,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教服务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幼儿园可以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社会实践活动费(幼儿园统一组织幼儿外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参观等社会实践活动发生的应由幼儿分摊的费用)、延时服务费(非寄宿制幼儿园放学后家长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接走幼儿,从而延长幼儿在园看护时间所收取的延时看护服务费;幼儿园规定的接幼儿时间一般不少于0.5小时)、校车服务费(幼儿园提供校车接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代医疗机构收取的体检费)。

  第六条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确实需要、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收支公开”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捆绑收取。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规范化办园成本和居民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寄宿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由市(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幼儿园分类分级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投入情况、居民家庭承受能力、办园保教成本进行审核,履行定调价相关程序后,报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办学条件及不同资金来源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驻石家庄市市区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企事业等单位及军队所属的公办幼儿园收费,由省直接管理(以下简称省管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同城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提出,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情况特殊的,由幼儿园或其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市、雄安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省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防暑取暖费;卫生保健、幼儿娱乐活动、学习和生活用品费用(包括幼儿教育所需幼儿图书画册、教具、手工操作材料、玩具及耗材,床及床上统一配备的床垫、床单、被罩用品,日常洗漱、卫生用品等费用);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等。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成本包括:宿管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及因住宿发生的直接费用或应分摊的合理费用。保教费成本和住宿费成本不得重复计算。

  核定幼儿园人均保教费成本时,应统筹考虑幼儿出勤率及寒暑假(实行寒暑假的幼儿园)期间的费用支出等合理因素。

  第十二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定调整收费标准;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含成本核算或测算资料、社会捐赠及财政投入情况等);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以及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不放寒暑假的企业或单位办幼儿园除外)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按开园天数计算(一个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核定日基本保教费标准),报名幼儿在园0天的不得收费;在园1天至不足假期幼儿园实际开园天数一半的,按照假期开园天数的一半收费;在园天数为假期幼儿园实际开园天数一半及以上的,按照假期幼儿园实际开园天数收费。幼儿当日在园不足一天的按一天(一个出勤日)计算。假期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日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具体浮动幅度由幼儿园自行确定,上浮后的收费标准应于假期入园报名前10日予以公示,并抄报(文件形式)当地价格主管、教育行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管幼儿园直接抄报省级价格主管、教育行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寒暑假期间幼儿报名入园应坚持自愿原则,幼儿园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报名。

  第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由市、雄安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成本等实际情况提出,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省管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核定办法),参照石家庄市规定执行。

  公办幼儿园代收的体检费标准,应根据检查项目按不超过政府医疗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办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级标准收取。

  第三章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五条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本章内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保教费收费分类等级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外),由市、雄安新区、县(含县级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等级、平均办园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及法定非营利要求等因素提出,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住宿费(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严格按照住宿成本提出,经市、雄安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由市、雄安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保教成本、政府补助支持情况、办园水平及等级等因素核定最高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抄送当地签约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或房屋设施租赁费)、修缮费、防暑取暖费;卫生保健、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包括幼儿教育所需幼儿图书画册、教具、手工操作材料、玩具及耗材,床及床上统一配备的床垫、床单、被罩用品,日常洗漱、卫生用品等费用);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等。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民办幼儿园住宿费成本包括:宿管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及因住宿发生的直接费用或应分摊的合理费用。保教费成本和住宿费成本不得重复计算。

  核定幼儿园人均保教费、住宿费成本时,应统筹考虑幼儿出勤率及寒暑假期间(实行寒暑假的幼儿园)的费用支出等合理因素,有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补贴)的,应从成本中扣除。

  第十八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定调整收费标准;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含成本核算或测算资料、社会捐赠及政府支持补贴情况等);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以及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补偿成本及非营利原则与幼儿家长协商确定,双方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办法以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

  民办幼儿园代收的体检费标准,应根据检查项目按不超过政府医疗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公办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级标准收取。

  第四章 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不得收取书本费(玩具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算(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按月或学期缴费。幼儿园可在月初或学期开始预收本月或本学期保教费、住宿费,月底或学期末按以下计算方法结算,不得跨月或学期预收。

  当月幼儿实际在园时间(即出勤天数,全日制园不足1天的按1整天计算;半日制园半天为1个出勤日,不足半天的按1个整出勤日计算)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园时间1—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园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计收。因幼儿园园方原因停课导致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1个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核定日保教费)。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动态调整,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财政(公办园)部门,对收费标准适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调整间隔不少于3年)。 幼儿园调整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应当自新学年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级幼儿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以实际在园时间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致使家长上当受骗,在幼儿入园第一个月内提出退园的,幼儿园退还幼儿所缴全部保教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双方按照规定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无协议的,已发生代购代办事项或已提供服务的,不退还相关费用(不含因幼儿园违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致使家长上当受骗,在入园第一个月内要求退园的),应将代购实物交付幼儿方(所缴费用有结余的,结余部分退还幼儿);尚未发生代购代办行为或未提供服务的,幼儿园应全部退还所缴费用。

  上述规定未包括的退费事项(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课退费等),由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成立由营养师、防疫保健医生、伙食管理员、幼儿家长代表组成的伙食管理委员会。幼儿园伙食费标准,由伙食管理委员会根据幼儿园食谱、原材料市场物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成本测算(保教费成本测算中已包含幼儿食堂人工、水电、设备折旧等费用的,测算伙食费成本时不得重复计算)后提出,经2/3(含本数)以上幼儿家长签名同意,公示10天后执行,并抄送当地价格主管、教育行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幼儿园伙食费实行按天计算(当日在园不足1天,按整天计算)、按月收取、月初预收、月底或下月初据实结算的办法。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核算(与教工伙食分开)的办法。幼儿园要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盈亏转下月,幼儿退园时,在园期间伙食费总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制定对低收入家庭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减免费用的政策。幼儿园应当按照政府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资助。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要建立收费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收费情况,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收、退费规则。公办幼儿园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财务收支结余、保育教育成本和收费政策标准执行等情况,报当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省管幼儿园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公办幼儿园由各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或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同级的教育行政等监督管理部门。民办幼儿园年度报告按照《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原文或复印件)、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教育行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政府制定的收费政策。对群众举报或发现的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部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标签: 幼儿园  幼儿  收费标准  保教  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