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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7
更新时间:2023-10-07 10:38:55作者:佚名
南阳市宛城区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为保证2023年下半年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教师函〔2020〕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师厅函〔2022〕3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南阳市宛城区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持有效期内当地居住证)、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南阳市宛城辖区的中国公民。
(二)驻宛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内地(大陆)居住所在地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内地(大陆)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考试所在地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规定有效期内。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延长2年有效期。
2. 2015年(含)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按《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教人〔2015〕501号)规定执行,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3. 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需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条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体检条件:符合《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可从网址http://jyt.henan.gov.cn/jszg/查询)。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在宛城辖区的,由区教育体育局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南阳市教育局认定(需户籍、居住证、就读学校在南阳市辖区)。
四、认定流程和时间
认定流程为“网上报名—体检—网上审核或现场确认(查看系统留言判断是否需现场确认)—认定结论—领取证书”。
(一)网上报名
全区下半年认定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8:00-10月13日18:00。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报名期限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报名。申请人在网站首页点击“网上办事”,然后点击“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后按照系统提示进行身份注册,填报并提交申请信息,按照网站要求上传本人证件照片。
1. “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机构”均选择“南阳市宛城区教育体育局”(不得跨县市区选择现场确认机构):
(1)高中、中职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三类申请人,网上申报时认定机构为南阳市教育局,现场确认机构为南阳市教育局。
(2)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三类申请人,户籍(或居住证、就读学校、服役所在地)在宛城辖区的,网上申报时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机构均选择南阳市宛城区教育体育局。
2. “考试形式”选择: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员请选择“国家统一考试”;持有《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请选择“免试认定改革人员”;2015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请选择“非国家统一考试(含免考)”。
3. “是否在校生”选择:
(1)统一选择“否”。
(2)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只能使用已经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无论是否毕业,统一选择“否”,添加已取得的学历信息。
4. “认定所在地类型”选择: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选择“户籍所在地”,在所持居住证所在县市区申请认定的选择“居住地”,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选择“居住地”。
5. 填报时选择证书领取方式(邮寄或自取)。
6. 网上报名成功后,将生成的“报名号”填写在体检表右上角。
7. 所有申请人均需上传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正反面信息,及以下材料之一(将两项材料合并为一个pdf文件上传):
(1)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需上传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个人页;
(2)在居住地申请的,需上传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需上传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有姓名、入学年份、就读学校等信息页)。
8. 网上报名成功后,显示正确状态为“网报待确认”。申请人可待网上审核结束后查看认定状态及留言,判断是否需要现场审核。
(二)体检
网上报名成功后,申请人在公告指定时间内到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参加体检(医院地址附后)。
1. 体检要求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体检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2、3)和与教师资格网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的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所有申请人需要在体检表右上角写明本人身份证号、报名号、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或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网上报名时选择的认定机构。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1)申请人在本人所属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的,体检结论由医院统一报送,无需申请人再去医院领取;
(2)申请人在其他认定机构指定医院(附件4中的另外14所之一)体检的,体检结论(体检表一式两份)由本人领取,一份本人留存,一份由本人邮寄至所属认定机构;
(3)申请人在非指定医院(需三甲医院)体检的,需提前了解该医院能否将《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填写完整。体检结论(体检表一式两份)由本人领取,一份本人留存,一份由本人邮寄至所属认定机构,同时邮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地址显示为非南阳辖区的,需同时邮寄居住证复印件)。
邮寄信息:南阳市张衡东路金苑.福润花园楼下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收件人:教体局窗口(0377-61172625)。
2. 时间安排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10月15日体检。网上报名成功后,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申请人要合理规划,为可能出现的体检复检情况留出时间。
3. 体检注意事项
(1)体检在早上7:30进行,周六周日照常进行。体检当天早上空腹(禁食、禁水)。体检前一天要保持足够的睡眠,忌酒,限高糖、高脂、高蛋白饮食,避免使用对肝、肾功能有影响的药物。
(2)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须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须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3)要求申请人进站体检携带身份证,做好个人防控,减少聚集,确保体检有序顺利开展,参检人员在体检现场听从工作人员指导意见,体检期间自觉保持距离,不扎堆,不聚集。
(4)体检费用按照指定医院收费标准收取。
(三)审核
中国教师资格网采用数据比对方式核验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认定机构在收到体检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审核,给出认定状态。
1. 网上审核
认定状态显示“确认通过”的,无需现场审核;
认定状态显示“网报待确认”的,查看“查询报名信息”—“操作”—“有留言”内容,按留言内容操作。
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需现场审核:1、留言为“需现场审核”的;2、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3、以2015年(含)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名义申请免试直接认定的。
申请人务必关注中国教师资格网,查看自己符合哪种办理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到本人所属认定机构指定地点提交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2. 现场确认
(1)办理条件:参考上文列出的需现场审核的三类情况。
(2)办理流程:申请人携带材料原件(参考本公告第五条:审核环节需网上上传或现场提交的材料),到本人所属认定机构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地址为:张衡东路金苑.福润花园楼下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教体局窗口。
(3)办理时间:
2023年10月16日-18日。
(四)认定结论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即现场审核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认定状态为“认定通过”的,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查看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即为告知。
(五)领取证书
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选择证书领取方式(邮寄或自取)。
宛城区教育体育局认定的幼儿园、初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领取时间:于2023年11月15日通过邮政ems到付方式邮寄,11月15日-12月15日在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教体局窗口领取(地址:张衡东路金苑.福润花园楼下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教体局窗口)。
五、审核环节需网上上传或现场提交的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
(二)户籍材料或居住证等原件:
1.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2.在居住地申请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的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驻宛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5.在我市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居住地为我市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我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港澳台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学历证书原件(经中国教师资格网比对验证通过的无需现场提交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高等教育学历,申请人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以免影响认定。幼师、中师等中职学历须提交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河南省内中职毕业生可在河南政务服务网(www.hnzwfw.gov.cn)在线申请)。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中国教师资格网比对验证通过的无需现场提交原件)。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社语函〔2022〕20号),网上查询的测试成绩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人工测试可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或河南省教育厅官方网站(http://jyt.henan.gov.cn/)查询测试成绩;机辅测试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查询测试成绩。网上验证不通过的需现场提交原件。
(五)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自行打印,中国教师资格网验证通过的无须现场提交原件。
2.(非国家统一考试类)2015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注“师范”字样,需提供由毕业院校验印的个人在校期间全部所学课程成绩单(有必修科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考试和教育实习合格成绩),并另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有一项即可):
(1)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相关部门公章)。
(2)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全日制师范生录取审批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相关部门公章)。
3.(免试认定改革人员类)符合免试认定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需提供有效期内由校长签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并加盖学校公章。免试认定的教师资格学段和任教学科应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
(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原件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原件。
(七)港澳台居民需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有需要,申请人可提前通过当地认定机构向河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注册服务中心申请开具相关函件。
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中国教师资格网验证通过的,无需现场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携带材料原件,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请申请人按各级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参加体检、现场审核。申请人可在现场审核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对信息进行修改。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审核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认定机构将无法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如承诺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否则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四)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