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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9
更新时间:2023-09-19 16:10:48作者:佚名
2023广西融安龙舟公开赛暨融安第二十二届长安龙舟大赛竞赛细则
为保证“2023广西融安龙舟公开赛暨融安第二十二届长安龙舟大赛”的顺利举办,依照本届比赛的《竞赛规程》及中国龙舟协会最新颁发的《龙舟竞赛规则》《龙舟竞赛赛场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等,根据本届比赛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次赛事的竞赛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如下:
一、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公私财物,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二)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龙舟协会及赛场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
(三)比赛中要积极拼搏,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严禁以不服判罚、攻击裁判员、拒绝领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破坏器材等各种不良手段干扰和影响正常比赛。
(四)尊重观众、尊重裁判、尊重对手,不得向媒体散布不实或不负责任的言论。
(五)比赛期间,不得饮酒、不得相互串通、不搞暗箱操作。
(六)不得以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方式贿赂竞赛组织管理人员和裁判员。
(七)不得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体育道德、违反公序良俗、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违法违规的言行。
(八)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反兴奋剂条例》,坚决抵制兴奋剂。
(九)领队、教练员应严格把关选拔参赛运动员,科学合理安排赛前训练和参赛事宜,提高临场执教能力,包括对赛场的综合评判、整体把控、临场应变等能力。
(十)领队、教练员应教育、引导和督促运动员自觉遵守竞赛规则与规程,对场上不文明言行及时制止和教育,同时运动员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规范自身的言行举止。
(十一)对比赛判罚有异议时,按竞赛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服从、尊重、遵守最终复议结果。
(十二)严格遵守赛事举办地的各项疫情防控要求。
二、参赛准则
(一)运动员在所有场合下,须保持正确的行为规定。
(二)尊重裁判,尊重他人,不得有任何不良行为。
(三)比赛过程中不得对裁判员的决定进行质问和争辩。
(四)不得故意损毁龙舟及其他器材。
(五)不得对他人使用肮脏、威胁、辱骂的语言或手势。
(六)不得用丑化比赛的行为干扰或损害比赛正常进行。
(七)不得纠缠裁判、仲裁和大会工作人员。
(八)不得罢赛。
(九)不得有任何暴力行为造成对他人的伤害。
(十)不得拒绝领奖。
(十一)违反上述参赛准则,赛事组委会、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将视其情节给予谴责、警告、取消参赛资格、禁赛等的相应处罚;赛队中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参赛准则行为,处罚与运动员相同,两人以上(含两人)发生上述行为,属于集体行为,处罚对象为赛队。
三、竞赛通则
(一)检录1.比赛队必须按检录裁判员通知的时间到检录集合处报到,参加该组比赛的航道抽签、接受裁判点名、身份验证、服装和救生衣等检查。超过检录时间15分钟未到达检录区的赛队,按自动弃权处理。2.检录时,若领队或教练声明上场队员有减员时,经检录裁判长同意,该队可允许划手中少2人参赛,但不包括混合组比赛规定的女子划手以及鼓手和舵手。
(二)器材
1.赛队必须按检录裁判指令登舟,凡违反规定经警告不服从者,取消比赛资格。检录裁判将确保各队得到抽签或分派的龙舟。
2.登舟时,运动员按规定穿着救生衣,可携带坐垫(厚度在指压下不超过15mm),不得携带可改变舟体摩擦力的涂膜物质、动力器材和通信设备等影响比赛公平竞赛的物品。凡违反规定经警告不服从者,取消比赛资格。
3.各队登舟后,在检录裁判的指挥下依次有序离开登舟码头,按规定的附航道划向起点,不准中途靠岸,不得影响正在进行的比赛。凡违反规定经警告不服从者,取消比赛资格。
4.携带未经裁判检验合格的划桨登舟,经警告不服从者,取消比赛资格。
5.比赛后,在裁判的指令下有序划回登舟平台。返回登舟平台后,凡发现携带违禁物品、器材短缺或人员与登舟时不符者,取消比赛资格。
(三)起点
1.出发准备:各参赛队必须在起点裁判指挥下尽快将龙舟(龙头)最前端稳定在起点线(起航线)上,凡有不服从裁判指挥或有意拖延时间者,将被黄牌警告。
2.发令程序:
(1)赛前3分钟,各队根据起点裁判的指令进入规定的赛道起航处。
(2)赛前2分钟进行点名,此时未能进入赛道起航位置的赛队将受到黄牌警告。
(3)赛前1分钟开始取齐,取齐过程中发令员择机发令。
(4)各参赛队准备就绪后,发令员开始发令。口令为:“各队注意----预备----划”,并同时鸣笛(或鸣枪)
(5)“预备”至“划”的间隔时间不超过5秒。
(6)当发令员发出“各队注意”口令时,未准备好的赛队,鼓手应举手示意。
(7)发令员正常发令后,各参赛队不论何种原因延误起航,责任自负。
(8)抢航犯规:比赛采用一次起航,在发出“预备”口令后,凡划桨划水、鸣锣、吹哨、呼喊等方式影响起航的赛队,均被判抢航犯规。对抢航的赛队不召回,判该队抢航犯规,加时5秒。
3.出发准备:本次比赛采用活动起航,各队需将龙舟(或龙头)最前端稳定在起航线后,此时有不服从裁判指挥或有意拖延时间者,将受到黄牌警告,此等警告也将作为抢航犯规一次计算。
4.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比赛资格。
(1)同组比赛过程中第二次受到黄牌警告的队伍。
(2)一次黄牌警告又抢航的队伍。
(四)赛道
1.比赛中,各参赛队必须自始至终保持龙舟在本赛道中间划行,龙舟任何部分均不得超越本赛道。龙舟偏离赛道的一切风险由赛队自行负责。
(1)即使赛队是在本赛道直线划行,也应与相邻赛道龙舟保持至少4米(或足够安全)的水面距离。水面距离是指相邻两条龙舟桨叶之间的距离。当赛道裁判发出“保持水面距离”指令时,各参赛队必须遵照执行,否则黄牌警告。
(2)若发生串道并领先于被串道龙舟时,串道的队被罚犯规,取消比赛资格。
(3)若发生串道但于落后被串道龙舟,未影响其他赛队正常比赛且能迅速划回本赛道的串道队,可不判犯规。2.各队鼓手、锣手必须有节奏地击鼓、鸣锣(允许加吹口哨)指挥划手。起航50米之后未击鼓的队将被罚加时五秒。
3.从附赛道划向起点的参赛队,中途不得靠岸。与比赛龙舟相遇时,应提前停鼓停锣、停桨,待全部比赛龙舟通过后,方可继续划行。凡违反规定经警告不服从者,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4.除非竞赛规程另有规定外,各队鼓手、舵手、锣手不得以任何方式划水,否则,判该队犯规,取消比赛资格
5.比赛中如发生两条或两条以上龙舟相撞,根据下列情况判罚和确定是否中止比赛:
(1)预赛发生此等事件,犯规队被红牌判罚,取消该队比赛资格,其他队比赛继续完成该组比赛。确已受到影响的队由裁判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重赛。
(2)复赛至决赛的赛次中,如在比赛半程内发生此等事件,由航道裁判发出中止比赛信号(或鸣哨)并拦截。此时,取消犯规队的比赛资格,其他队立即回起点,重新比赛。
(3)复赛至决赛的赛次中,如在比赛过半程发生此等事件,取消犯规队的比赛资格,其他队继续完成该组比赛。确已受到影响的队由裁判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重赛。
(4)重赛时,该组名次以各参赛队完成比赛的计时成绩来确定。重赛时间安排在下一轮赛次之前,但不保证受影响的队进入下一赛次前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决赛中受影响的队,在事发30分钟内重赛。
6.各队有责任爱护比赛器材。比赛中如故意将龙舟翻转或损坏,除负责打捞、赔偿外,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7.比赛中若发生器材损坏或失落,比赛继续进行。
8.比赛中若出现队员落水,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9.比赛中若出现未预见的情况(天气原因、水域情况等),导致龙舟在偶然情况下翻沉或两船相撞,使整场比赛受到实质性影响,即使该场比赛已按正常程序开始,仍由航道裁判长发出终止比赛指令,召回起点重新比赛(五)终点
1.本次比赛,龙舟的前部设置舟(船)号牌。龙舟(龙头)最前端通过本赛道终点线,才视为划完全程。由终点裁判员根据龙舟通过终点线的先后顺序判定名次。
2.名次相同:若同场比赛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的龙舟同时到达终点,除了涉及第一名需重赛外,其他名次可并列,以下相应名次空出。因名次相同,且影响下一轮次晋级名额时,将由裁判长根据实际情况指令相同名次的队进行重赛或抽签以确定晋级资格。
3.时间相等:当同轮次比赛中有两支或两支以上的参赛队比赛时间相等,且超出晋级名额时,将由裁判长根据实际情况指令相同时间的队进行重赛或抽签以确定晋级资格。
4.龙舟通过终点后,若裁判提出要求,赛队应即刻返回码头接受裁判员的检查或交还器材,未接受检查之前队员不准上岸,不得与外界接触。待裁判员检查完毕,运动员上岸后,参赛队才被视为完成该场比赛。
5.发生下列情况即视为终点及赛后犯规,该队成绩无效,并被取消比赛名次:
(1)参赛龙舟未从本赛道内通过终点。
(2)龙舟通过终点时所载队员数目与检录登舟时不同。
(3)龙舟上配套器材、设备短缺。(鼓槌、桨除外)
(4)发现严禁携带的违禁物品。
(六)抗议、申诉与仲裁
1.若对裁判人选的组成或对其他参赛队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有疑义,各参赛队必须在领队、教练、裁判长联席会议上或赛前12小时之前,由领队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2.若对比赛中发生的情况,包括对裁判员的裁决持有异议,参赛队必须成绩公告后30分钟内由领队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超过申诉规定的时限,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各参赛队在提交书面抗议、申诉的同时须交纳2000元人民币的抗议、申诉金。若胜诉,抗议、申诉费全额退还。
4.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抗议、申诉和费用后,可在30分钟内进行所需的调查取证和召开仲裁会议,根据《仲裁委员会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比赛和颁奖。
5.仲裁委员会在调查取证后作出的决定即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各赛队不得再次提出异议,若因此纠缠使比赛中断15分钟,即为罢赛。同时,仲裁委员会需将裁决书面材料报赛事组委会备案。
6.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裁判员、裁判长、总裁判长职责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7.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反纪律行为,由赛事组委会或有关部门处理。
8.比赛中若发生与龙舟运动有关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即使规则被用来解释这些违反法律的行为,仲裁委员会亦不承担任何法律仲裁和法律责任。
四、环圈竞速赛
(一)参赛名额
1.根据“传统12人龙舟赛(男子组)800米直道竞速赛”项目的最终名次,取得前十二名的赛队方可获得“传统12人龙舟赛(男子组)2000米环圈竞速赛”的参赛资格。
2.若已获参赛资格的赛队弃权参加环圈赛,可由获得十二名以后的赛队(按名次循序)获得参加环圈赛的参赛资格。
(二)出发顺序及方式
1.根据“传统12人龙舟赛(男子组)800米直道竞速赛”项目的最终名次,成绩最快的队第一个出发,以此类推。
2.比赛采用静止出发,各参赛队根据出发顺序静止排列,依次间隔出发。当前一条龙舟出发后,后续的龙舟须尽快做好出发准备。每条龙舟出发的间隔时间30秒(或以联席会议确定的间隔时间为准)。
3.发令员采用倒计时5秒的方式发令。发令的口令为:某队准备,5-4-3-2-1-划。
4.发令员正常发令后,各参赛队不论何种原因延误起航,责任自负。若发生抢航现象,对抢航的赛队不召回,判该队抢航犯规,加时5秒。
(三)赛道
1.比赛过程中,不允许赛道外有其他龙舟(或船艇)伴划,比赛龙舟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帮助。
2.环圈赛转弯时,赛队必须按照逆时针方向沿所有转向点浮球的外侧转弯,确保转向点浮球在龙舟的左舷。龙舟轻微碰撞浮球一般不判犯规,但从转向点浮球上方压过或从内侧通过,每违规一次加罚20秒,违规三次即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
3.超越:分为直道超越和弯道超越。
(1)当超越龙舟的鼓手,与被超越龙舟的舵手平行(或平齐),超越成立。
(2)超越成立时,超越龙舟在超越过程中有航线选择优先权,可从被超越龙舟的左侧进行超越,但不得随意改变其已经选择的航线。
(3)被超越龙舟在被超越过程中,应主动避让并逐步改变原有航线,为超越龙舟预留左侧的航线及4米的水面距离。若被超越龙舟未主动让出航线(航道),对超越龙舟造成任何形式的阻挡或干扰,被超越龙舟将被加时20秒;如在被超越过程中故意对超越龙舟进行阻挡或干扰,将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成绩。
(4)超越成立时,如发生碰撞,判被超越龙舟犯规,加时20秒;如超越不成立,判超越龙舟犯规,加时20秒。
4.比赛中裁判员未发出终止比赛的指令时,比赛继续进行,自行停止比赛的责任由赛队自负。
(四)终点
1.各赛队环圈成绩均采用单独计时。
2.每条龙舟在起点发令时,由终点裁判开始计时,龙舟(龙头)最前端到达终点线为划完全程。以各赛队完成比赛的计时成绩确定比赛名次。
(五)环圈赛的其他注意事项,将在赛前召开的领队教练裁判长联席会上向获得参赛资格的各龙舟赛队进行具体明确。
五、其他
1.赛会积极倡导环境保护的宗旨,努力提高本次赛事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所有参赛人员都具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应增强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遵守环境保护准则。赛事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都需对其造成环境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2.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守《龙舟竞赛规则》《龙舟竞赛赛场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及反兴奋剂条例。
3.严禁运动员在酒后参加比赛或进入赛场有关区域(水域)。
4.赛事期间,所有赛队必须在赛会指定的比赛水域范围内进行练习、比赛或其他相关的水上活动,超出指定水域范围的赛队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5.运动员的健康状况、游泳能力、安全问题均由其领队、教练负责。
6.从安全的角度出发,所有运动员一律要穿戴救生衣方可进行水上练习、比赛或其他相关的水上活动。
7.比赛过程中,各龙舟划手一律采用坐姿划桨,不得采用蹲姿、站姿, 否则取消比赛成绩或比赛资格。
8.所有参赛队或运动员须尊重裁判委员会的判罚、服从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如有违反,将视其情节予以取消比赛成绩或比赛资格的处罚。
9.赛事组委会及裁判委员会拥有本次比赛规则、细则、竞赛日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2023广西融安龙舟公开赛暨融安第二十二届长安龙舟大赛赛事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