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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超龄人员和实习生缴纳工伤保险的政策

更新时间:2023-08-02 19:12:55作者:佚名

淮安市超龄人员和实习生缴纳工伤保险的政策

  根据《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苏人社规〔2020〕6号)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或为本单位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

  其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指用工单位招用的已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用人单位自愿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规定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的工伤保险费实行人社核定、税务征收,缴费费率按所在用工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至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