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据分为哪几种类型 论证方法
2024-04-01
更新时间:2024-04-01 12:14:51作者:佚名
》》补贴对象+标准:
》》申领条件:
申报管理
(一)申报流程及周期
1.自主申请。申请主要采取线上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市区人才本人或其所在(办)企业登录网上申报管理平台,自行如实填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确认开通社保卡银行金融功能,完成网上申报。
2.审核公示。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汇总材料后集中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并向人才本人或企业反馈意见;市委人才办会议集体研究,通过人员名单在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人才发展集团等官网公示。
3.待遇拨付。待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程序将津补贴拨付到申请人才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二)申报材料(均为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1.申报生活津贴人员:①申请人才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回国的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等相关证件;②申请人才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③申请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申报购房补贴人员:①申请人才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回国的须提供国家教育部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等相关证件;②申请人才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③申请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④购买期房的,申请人才的购房合同(需经住建部门备案)以及购房发票;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才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契税完税、税收缴款书证明。如申请人才和配偶共同登记的,需提供结婚证;⑤《南通市市区企业高水平创新型人才购房补贴申报诚信承诺书》。
(三)有关管理事项
1.关于首次来通时间的界定
首次来通时间是指,人才第一次在通缴纳社保的时间。
2.生活津贴申报管理
主要采取“限定申报期限、首次新申请、离职重申请、逐阶段核拨”的方法组织实施。
①关于生活津贴申报期限,必须在人才本人首次来通后5年内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②对已享受满36个月生活津贴,且同时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延长期生活津贴实行免申即享。
③已申请并享受生活津贴的,中途离职,且不在我市市区就业或创业的人才,从其停缴社保的次月起,不予发放生活津贴。提交申请时已离通的,不予受理。
④中途离职后又重新到市区企业就业或创业的人才,在其首次来通后5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其剩余阶段的生活津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3.购房补贴申报管理
主要采取“限定申报期限,一次申报审核发放,跟踪管理”的方法组织实施。
①关于购房补贴的申报期限,必须在人才本人首次来通之后5年内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②关于购房时间,必须是人才首次来通之后。其中,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税收缴款书》填发时间为准。
③关于房屋产权,必须在南通市区,且必须是人才本人所有,或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
④关于房屋性质必须是住宅,商业、办公等其他性质的不在补贴范围。
⑤如有夫妻共同购买且双方都符合申领条件的,夫妻双方均为博士研究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补贴标准的1.2倍执行,两人共享受36万元;夫妻双方均为硕士研究生,按照硕士研究生补贴标准的1.2倍执行,两人共享受18万元;夫妻一方为博士研究生,另一方为硕士研究生的,按照博士研究生补贴标准的1.1倍执行,两人共享受33万元。
⑥每名人才只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⑦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人才,购房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⑧博士后在站期间,如符合市区企业博士购房补贴条件的,可正常申领购房补贴。
⑨享受购房补贴的房产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变更产权所有人。
4.诚信申报管理
申请人才和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一旦出现如下行为,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①对于虚报冒领、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享受政策资格,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已发放津补贴,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③从查处人才失信行为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其申报任何人才项目。
④同一年度内企业出现两起及以上严重人才失信行为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5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申报任何人才津补贴。
5.关于有关政策衔接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要求,相关人才政策执行如下:
按照《关于实施高层次双创人才倍增计划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委发〔2019〕12号)第二条之规定,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高水平创新型人才津补贴政策的人才须在市区工业企业就业或创办工业企业。
①人才在首次来通之前,已在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方面取得相应资质(具体要求同本细则第三条之第三款)。
②工业企业资质由市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③高层次人才的社保由所在工业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
④创办工业企业的高层次人才,须为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南通市市区企业高水平创新型人才享受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实施细则》(通人社开〔2021〕9号)不再执行。
(二)本细则由南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