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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更新时间:2024-09-19 21:00:38作者:佚名
横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清明节、“壮族三月三”期间森林
禁火令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全面加强清明节和“壮族三月三”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森防〔2023〕1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清明节、“壮族三月三”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森林禁火,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3年4月9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范围
全市范围内林地以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包含林区生态公墓、墓地等)为禁火区域。
三、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禁火队伍,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早期处置。
六、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八、其他非禁火期间,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用火的需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并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
森林火警电话: 0771-7221504,12119。
横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