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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更新时间:2023-11-16 13:30:26作者:佚名
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5号),为进一步规范培训补贴管理工作,加强目录指引,提升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培训补贴项目清单式管理。将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纳入目录管理,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不在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不予补贴。根据省级清单,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培训需求,定期发布以下清单:全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全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及补贴标准目录、全市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批次计划公告等。
二、加强培训补贴标准阶梯性管理。建立培训补贴标准阶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省厅发布补贴基准及对培训补贴清单“反映就业需求、体现培训成本、提升培训层次”的总体要求,建立培训成本和鉴定成本调查机制,对培训成本较低、培训时间较短的培训项目,根据实际下浮其初级工、中级工补贴标准;对培训成本较高、培训时间较长、就业成效明显及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适当上浮补贴标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
三、加强培训补贴政策统筹化管理。统筹推进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工作,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同步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等人员取得我市培训补贴目录内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我市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在我市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不予补贴。享受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人数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次统计范围。
四、加强培训补贴信息实名制管理。所有培训补贴信息均应按规定纳入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并进行智能化比对审核;系统以实际申领补贴时间计算补贴次数,对有培训备案要求的以备案时间、无备案要求的以申请时间判定补贴对象类型和补贴标准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培训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五、加强培训补贴对象分渠道管理。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关于转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社〔2020〕80号)执行。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0号)执行。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88号)及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执行。严禁突破资金使用范围。
本通知自2023年8月25日起执行,原《关于公布〈徐州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徐人社发〔2022〕84号)、《关于公布我市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徐人社发〔2022〕70号)同步废止。各县区参照实施。如遇国家和省技能培训补贴等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