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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更新时间:2024-03-23 00:10:59作者:未知
2024年济南长清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文昌街道办事处、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平安街道办事处三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浮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环保、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上述禁燃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项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获得许可的,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12日。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禁止燃放的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