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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更新时间:2023-10-20 19:12:08作者:佚名
关于在辖区内开展捕捉流浪犬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陕西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宝鸡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条例》及《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决定在我县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范围详见<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内开展捕捉流浪犬只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机关单位、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所饲养的犬只,需严格遵守《重点管理区养犬须知》《宝鸡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烈性犬大型犬禁养名录》相关规定,所养犬只应采取拴养和圈养方式,拴养犬只的绳索不得超过3米,除司法机关因侦察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犬只带至公共场所,凡是饲养的犬只必须主动接种相关疫苗,依法办理犬证并按期接受年检。
二、犬只户外活动时,必须由主人拴套牵绳跟随,并做好犬只排泄物清理。
三、对进入公共场所(学校、医院、政府机关、街道、农贸市场等区域)的未经拴养和圈养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一经发现,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组织捕捉。
四、捕捉后的流浪犬统一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理。
五、凡因管理不善导致犬伤人的,犬主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阻碍拒绝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开展捕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