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押车辆是否缴纳停车费
2023-06-21
更新时间:2023-06-21 13:33:19作者:未知
交通事故扣押车辆是否缴纳停车费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车辆的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处理协议就需要交警介入处理,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是不可能占用公共道路的,那么交通事故扣押车辆是否缴纳停车费?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交通事故扣押车辆是否缴纳停车费
交通事故扣押车辆是不用缴纳停车费的。
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扣押肇事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故交通事故扣押车辆是不用缴纳停车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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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时间是多久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因收集证据需要,扣押车辆的时间是多久?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时间是多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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