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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车辆年检需上线检验条件 甘孜州泸定车辆年检

更新时间:2023-06-19 12:15:28作者:未知

甘孜车辆年检需上线检验条件 甘孜州泸定车辆年检

甘孜车辆年检需上线检验条件

对于甘孜车辆年检需上线检验条件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需上线检验:

1、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6)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温馨提示:

1、机动车年检期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开始计算,请广大车主留意您的行驶证,副证上已明确签注下一次年检时间;

2、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

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1月8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期施行。

省长宋照肃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保证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征缴违章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发的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书到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缴费单位不按期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欠缴费款和滞纳金,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款,可以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也可以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并符合听证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六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