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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逃逸(交通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

更新时间:2023-07-28 04:09:48作者:佚名

交通肇事者逃逸(交通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者逃逸

我们身边肯定发生过交通事故,我国对交通事故有相关的处罚。有主要负责人。如果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处罚往往比较重,处罚力度很大。交通事故通常由交强险承保,那么交通肇事人逃避交强险该如何赔偿呢?

交通事故和逃逸保险应予赔偿。如果你肇事逃逸,你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条款中没有关于肇事逃逸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

肇事逃逸不在法律责任免除范围内。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情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条例》在第二十二条中仅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盗窃抢劫机动车期间的事故以及被保险人造成的故意交通事故。

当上述四种情况发生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加害人主张赔偿。肇事逃逸不在本文列举之列,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给付义务。

交通事故和逃逸保险应予赔偿。

如果你肇事逃逸,你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条款中没有关于肇事逃逸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

首先,肇事逃逸不在法律责任免除范围内。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情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条例》在第二十二条中仅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盗窃抢劫机动车期间的事故以及被保险人造成的故意交通事故。当上述四种情况发生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加害人主张赔偿。肇事逃逸不在本文列举之列,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给付义务。

其次,肇事逃逸不在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在几种情形下,强制保险不负责赔偿或者垫付。但肇事逃逸不在本条款范围内,保险人不能据此要求免除赔偿。

第三,保险公司通常援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并未规定,肇事逃逸的,保险人可以免除保险金赔偿。从该条的字面意思来看,该条只规定了发生肇事逃逸事故时,救助基金有义务先行垫付受害人的部分费用,但没有规定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也没有规定被保险人丧失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因此,即使发生肇事逃逸事故,保险人也不能因此免除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交强险条款的其他规定,也可以得出上述结论。法律法规设立的社会救助基金的目的是在强制保险后受害者无法给予充分、及时的救济时,为其提供补救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当强制保险不足以补偿或者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抢救费时,社会救助基金有先行给付的法定义务;如果肇事车辆未参加交通保险或者因事故逃逸无法确定是否参加了交通保险,社会救助基金有先行赔付的义务。

第四,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不同于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被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转嫁”自己责任的一种保险,而交强险则更具有公共性。其首要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基本保护,及时合理地赔偿其损失,进而维护公众的安全和权利。基于上述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四种情形中,不包括交通事故逃逸。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逃逸,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如果逃逸了的话是不会影响交强险的赔偿的。因为交强险当中对交通事故逃逸方面并没有相关的说明,还是按照原来的标准赔偿的。

交通肇事者逃逸处罚规定

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对于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使受害人的伤情加重,甚至导致死亡。因此,实际上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已经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如何处罚交通肇事逃逸?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机动车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坏、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拥堵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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