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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驾驶证办理六条总结

更新时间:2023-06-19 16:20:45作者:未知

关于驾驶证办理六条总结

关于驾驶证办理六条总结

对于关于驾驶证办理六条总结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驾驶证转入

一、外地:

1、《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正反两面A4纸复印),暂住人口的还需居住证及其复印件(A4纸复印);

2、外地机动车驾驶证;

3、三张白色背景的彩色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4、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到东山车管所办理。

二、部队的驾驶证: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正反两面A4纸复印),属于现役军人(武警)且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军官、《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址证明(部队驻地在太原市),暂住人口的还需居住证其复印件(A4纸复印),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身体条件证明;

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4、军队、武警驾驶证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当包括《车辆驾驶证请领(申请)报告表、《驾驶员登记表(应为计算机打印、照片加盖钢印)以及最近一个审验周期的《驾驶员审验表。确因部队原因无法打印《驾驶员登记表的,应提交由部队驾驶证核发机关开具的书面证明;

5、三张白色背景的彩色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6、武警总队或省军区出具的验证证明。

到东山车管所办理。

三、外籍:

1、(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6)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2、身体条件证明;

3、出国护照;

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非中文表述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明,需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的中文翻译文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5、三张白色背景的彩色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到东山车管所办理。

四、期满换证:

期满前九十天,到身份证所在辖区的交警大队办理。

期满换证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户口需要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三张一寸白底照片,指定医院的体检表,原驾驶证。

五、驾驶证丢失补办:

携带太原市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非本地户籍需要暂住证),两张白底一寸照片。去身份证所在辖区交警大队办理。

六、驾驶证降级:

如果状态为正常,可直接办理降级业务。

如果状态为逾期未审验,则需要先培训完成年审后再办理降级业务。

降级业务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户口需提交居住证),两张白底一寸照片,原驾驶证。

到身份证所在辖区的交警大队办理。

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

关于加强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市交通规费征收处、市交通稽查大队、各镇交通管理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附加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00)10号《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国税发(2000)211号《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市2004年度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4年我市车购税征收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工作的认识

车辆购置附加税是国家专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资金来源。自2001年1月1日开征车购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以来,部分单位和车主纳税意识淡薄,漏缴、拖缴、逃缴甚至抗缴车购税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农用车(含变形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漏征现象尤为严重,造成了国家专项税收大量流失,按照省、市关于2004年度专项整治农用车(含变形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等“三小”车辆车购税征收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车辆购置附加税的意义和政策,教育广大业户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缴纳车辆购置附加税。

二、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范围及办税程序

2004年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的对象是汽车及挂车、农用车(含三轮、四轮)、拖拉机(含变形拖拉机)及二轮摩托车的拥有或使用者。

自2004年4月1日起30日内,主动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车购税完税手续的,一律免收滞纳金。自2004年5月1日起查征的漏缴车辆,将依法征收滞纳金。

办税程序:1、新车车主必须持发票第五联、合格证、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到市交通规费征收处(市行政审批中心一楼,电话:8166785)办理;2、已上牌照的车辆须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到上述地点办理完税手续。

三、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确保应征不漏

针对农用车(含变形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等“三小”车辆购置附加税严重漏征的局面,市交通稽查大队自2004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稽查活动,对查征的漏缴车辆,按规定依法处理;交通管理所要结合源泉管理,加强对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工作重要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发现漏税车辆要依法对其进行补缴;交通治安派出所要积极协助做好车购税代征工作,对妨碍执法人员工作和抗缴、拒缴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给予严惩,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规费征收处要牵头做好全市车辆购置附加税的征收工作,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为全市广大机动车辆业户提供一流的服务,确保2004年度车购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加快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