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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造假可以吗 交通事故虚假鉴定有什么后果

更新时间:2023-07-27 13:34:49作者:未知

交通事故伤残造假可以吗 交通事故虚假鉴定有什么后果

交通事故伤残造假可以吗

1.伪造交通事故可以吗?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可伪造。伤残鉴定伪造的,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的合格医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诊断证明作为确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时间;

(五)以结论和结论为依据,分析结论中,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故意对案件重要情况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一般有两种方式:

1.请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介绍信进行鉴定,并按照介绍信中载明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种方法方便有效,即使对方有异议,也没有用。

2.自行联系认证机构。一般大医院或者医科大学都有认证中心,你可以自己认证。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可以要求重新认证。(注:一般采用第一种方法)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材料

向处理你的交通事故的部门提交伤残鉴定申请,凭申请取得本交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并持此文书(须签字盖章)到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携带的材料:

1.被评估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并由办案人签字的残疾评估申请书;

2.受伤初期及治疗后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CT、X线及诊断报告;

3.向治疗医院借阅相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在评估被抚养人的工作能力时,还应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说明;

5.评估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确诊并发症治疗结束为依据。治疗尚未结束,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

6.评估人员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规定的评估费用。

当事人遭遇交通事故,也会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因此有可能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在提出索赔前,有必要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当事人在伤残鉴定过程中伪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司法机关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伤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害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级残疾

1.一级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2.极度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3、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三联症(肌力1级)。

5.严重的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6.植物人的生存状态。

7.持续昏迷。

8、呼吸困难ⅳ级。

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有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0.心脏移植后。

11.肝切除术后原位肝移植。

12、小肠切除90%以上。

13.双侧肾切除术或孤立肾切除术,通过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后肾功能不全的尿素期。

14.三肢(腕关节以上上肢、踝关节以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总表面积的90%以上。

二级残疾

1.四肢瘫痪(双肢以上肌力2级)。

2.三联症(肌力2级)。

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4、截瘫(肌力2级)伴尿失禁。

5、面部疤痕超过90%,严重影响外观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目球缺失。

7.失明眼睛5级。

8.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睛5级失明。

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

10.一侧上颌骨和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1.一侧全肺切除联合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12.肺功能严重损伤。

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重度器质性心律失常。

14.肝功能严重受损。

15.肝外伤后出现门静脉高压三联征或布-加综合征。

16.肾部分切除术后,肾功能不全的阶段尿素病。

17、一侧肾脏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期肾功能不全尿素病。

18.肾功能不全的尿素期。

19、四肢关节(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双肢(肘关节以上上肢、膝关节以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残疾

1.严重精神发育迟滞。

2.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法完全独立生活,需要不断的监护。

3.三肢或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三级)。

4、截瘫、偏瘫(肌力二级)。

5.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6、面部疤痕超过80%,严重影响外观伴器官功能障碍。

7.面部严重毁容。

8.失明眼睛4级。

9、一只眼睛缺失或失明5级,伴有另一只眼睛失明3级。

10.双眼视野≤8%(或半径≤ 5)。

1.一个上颌骨完全缺损或一个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咽喉损伤引起的呼吸困难依赖气管插管或造口。

13.气管损伤引起的呼吸困难依赖于气管插管或造口。

14.一侧全肺切除联合胸廓成形术。

15.心功能ⅲ级。

16、食管闭锁或切除,喂养依赖胃造口术。

17.小肠切除3、4次以上,无抗蠕动吻合。

18、肝切除3、4个以上。

19.全胰腺切除术。

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1.腕关节以上双上肢缺失,或肘关节以上双上肢功能完全丧失。

22.踝关节以上双下肢缺失,或膝关节以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23.双肢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或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高于肘关节,下肢高于膝关节)。

24.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80%以上。

肢体残疾

1.三肢或四肢瘫痪(双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三级)。

3.中度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4.严重的创伤性癫痫。

5.60%以上的面部疤痕明显影响有器官功能障碍的外观。

6.失明眼睛3级。

7.5级时一只眼球缺失或失明,2级时另一只眼睛视力低下或视野小于等于24%(或半径小于等于15)。

8.双眼视野≤16%(或半径≤ 10)。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一个上颌缺损超过1/2。

1、下颌骨缺损超过6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僵硬,无法张口。

13.甲状腺功能严重受损。

14.甲状旁腺功能严重受损。

15.一侧全肺切除术。

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以上肋骨)。

17.双侧肺叶切除术。

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19.小肠切除3/4及逆向蠕动吻合术。

20.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及回肠造口术。

1、肝切除23个以上。

22、胰腺次全切除术,胰岛素依赖。

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全膀胱切除术。

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6.阴茎和双侧睾丸都不见了。

27、双侧睾丸轻度缺失、萎缩,功能完全丧失。

28.年轻女孩的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引起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30.双手手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两掌缺失90%以上。

32.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70%以上。

五级残疾

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2.单侧瘫痪(肌力1级)。

3.完全运动性失语。

4.完全失用症、失写症、失写症、失认症等。

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6.严重尿崩症。

7、面部疤痕超过40%,明显影响外观。

8.中度毁容的脸。

9、双眼低视力2级。

10.5级时一只眼球缺失或失明,1级时另一只眼睛视力低下。

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 20)。

12.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13.双叶切除术。

14.肺叶切除术后胸廓畸形,呼吸困难ⅱ级。

15、呼吸困难ⅲ级。

16.肺功能中度受损。

17.严重的器质性心律失常。

18.食道狭窄,只能进入流质食物。

19.全胃切除术。

20、小肠切除2/3(含回盲部)。

21.严重肛门失禁。

22.肝功能中度损伤。

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4.同种异体肾移植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严重的排尿困难。

26.永久性膀胱造瘘术。

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 50ml。

28.大部分阴径缺失或严重变形。

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功能完全丧失。

30.双侧卵巢切除术。

31.外阴和阴道损伤引起的瘢痕挛缩和阴道闭锁。

32.椎体骨折脱位或齿状突骨折的中轴,留下脊髓受压的症状和体征。

33.双手90%以上的手指缺失。

34.双手手掌缺失70%以上。

35.肘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上肢。

36.膝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下肢。

37.跗跖关节上方的脚不见了。

38.皮肤损伤引起的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60%以上。

6级残疾

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四肢瘫痪(肌力四级)。

3.单侧瘫痪(肌力2级)。

4.不完全失语症。

5.中度创伤性癫痫。

6.脑脊液漏无法修复。

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双脚行走不可能。

8、面部疤痕超过20%,明显影响外观。

9.脸上大量微小斑点或色素变化超过75%,影响外观。

10.一只眼睛低视力2级,另一只眼睛低视力1级。

11.一只眼球缺失,伴有另一只眼睛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 25)。

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14.由于上下颌骨的部分缺损,有12颗以上的牙齿缺失。

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7.肺叶切除术伴节段性或楔形切除术。

18.心脏瓣膜置换后。

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0、食管狭窄,只能进入半流质食物。

1、肝切除超过1/2。

22、胰腺切除超过1/2。

23.未成年人或年轻人的脾切除术。

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5.尿道瘘无法修复。

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

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留下颈部或胸腰椎活动度完全丧失。

28.双手手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9.双手手掌缺失50%以上。

30.腕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上肢。

31.踝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下肢。

32.肩部、肘部和腕关节中的两个以上关节已经完全失去功能。

33.髋、膝、踝关节两个以上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34.皮肤损伤引起的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50%以上。

七级残疾

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2.三联症(肌力4级)。

3.单侧瘫痪(肌力3级)。

4.轻度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5.不完全失用症、失写症、失写症、失认症等。

6.一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7.中度尿崩症。

8、面部疤痕形成超过30cm2,明显影响外观。

9.稍微毁容的脸。

10.唇缺损的累积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

1.超过2/3的外鼻有缺陷或严重变形。

12.一只眼球缺失,或一只眼球萎缩有手术摘除的指征。

13.双眼视力均为低1级。

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 30)。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度严重畸形。

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17.舌体缺失1/2以上。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19.器质性失音。

20.部分胸廓成形术治疗局限性脓胸。

1.一个肺叶切除术。

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3.食管重建术后反流性食管炎。

24、肝切除超过1/3。

25.肝功能轻度损伤。

26、胰腺切除超过1/3。

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8、大部分结肠切除。

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0.单侧肾切除术。

31.肾损伤高血压。

32.输尿管损伤的替代或分流。

33.大多数膀胱切除术。

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变形。

35.全子宫切除术或次全子宫切除术。

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个横指)。

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留下下肢相对长度差8厘米以上。

38.双手手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39.两掌缺失超过30%。

40.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中的一个功能完全丧失。

1.股骨和胫骨干骨折变形,角度> 40°或旋转> 40°。

42.下肢骨折,短缩畸形超过8厘米。

43.髋、膝、踝关节的一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44.双脚75%以上的脚趾缺失或脚趾功能完全丧失。

45.跖骨关节上方少了一只脚。

46.皮肤损伤导致的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40%以上。

八级残疾

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活动明显受限。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动眼神经完全麻痹。

4.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5.面部疤痕大于20cm 2,影响外观。

6.脸上大量细小斑点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外观。

7.鼻尖和鼻翼一侧缺失或变形,影响外观。

8.单眼失明4级,或视野半径≤ 5。

9.双眼皮下垂覆盖所有瞳孔。

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 40)。

11.瞎了眼睛。

12、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超过70%。

13.单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15.超过14颗牙齿脱落。

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

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

18.节段切除。

19、心功能ⅱ。

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1.血管替代品重建血管。

22.食道重建。

23.胃的大部分被切除了。

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

26、胰腺切除术不到1/3。

27.脾切除术(成人)。

28、结肠切除1/2以上。

29、直肠和肛门损伤,留下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30.尿道狭窄需要定期扩张。

31.一个肾上腺不见了。

32.双侧输精管缺损无法修复。

33.阴道直径头完全缺失。

34.女性双侧乳房大多缺失或畸形。

35.双侧输卵管缺损无法修复。

36.脊柱两个以上椎体的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

37.脊柱骨折和脱位已经通过手术治疗,留下了功能障碍。

81.骨盆环和髋臼骨折的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39.双手手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40.两掌缺失超过20%。

41、肩、肘、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2.股骨和胫骨干骨折遗留骨折,角度> 30°或旋转> 30°。

43、下肢骨折,伴有6厘米以上的缩短畸形。

44、髋、膝、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5.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46.长骨骨折后,慢性骨髓炎不会愈合。

47.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48.对四肢主要关节中的一个关节进行人工关节置换,留下功能障碍。

49.超过50%的双脚和十个脚趾缺失或超过75%的功能丧失。

50、双侧足弓结构损伤。

51.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

9级残疾

1.单侧瘫痪(肌力4级)。

2.颅盖骨缺损大于25cm2。

3.轻度创伤性癫痫。

4.脑疖切除术。

5.颅内异物通过手术治疗。

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和外展神经麻痹。

7.轻度尿崩症。

8、瘢痕性秃发要达到头皮面积的50%以上。

29、面部疤痕超过15cm2,影响外观。

10.脸上的小斑点或色素明显变化25%以上,影响外观。

11.双侧眉毛完全疤痕脱落。

12.鼻翼一侧缺失或严重变形。

13、上唇或下唇缺损超过1/3,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

14.低视力2级一目了然。

15.一只眼皮垂下来盖住所有的瞳孔。

16.双眼皮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外观或功能。

17.单眼位置偏差超过20°或眼球内陷超过5毫米的复视。

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19.一只耳朵缺失或变形超过80%,或两只耳廓缺失或变形超过40%。

20、单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1.失去了7颗以上的牙齿。

2.舌头少了13次以上。

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4.超过50%的疤痕形成于颈前三角。

25.支气管成形术。

26,肋骨骨折5处以上。

27、呼吸困难ⅱ级。

28.心脏和大血管的修复。

29.心脏异物的外科治疗。

30.食管部分切除术后不会影响进食。

31.胃部分切除术。

32、肝切除13个以上。

33.胆管修复术。

34.胆囊切除术。

35.胰腺修复。

36.脾部分切除术。

37.小肠切除小于13。

38、腹壁缺损超过10cm2。

39.轻度肛门失禁。

40.一侧肾部分切除术。

41.输尿管修复术。

42.膀胱部分切除术。

43.尿道修复术。

44.单侧睾丸切除术。

45.女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47.阴道成形术。

48.脊柱骨折和脱位通过手术治疗。

49.颈椎骨折脱位,颈椎不稳。x线片显示椎体水平位移大于3.5mm,角位移大于11°。

50.腰椎骨折脱位,留下腰椎不稳,X线示椎体水平位移大于3mm,角位移大于10°,或第五腰椎、骶椎水平位移大于4mm,角位移大于12°。

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压缩超过23%。

52.骨盆环和髋臼骨折,除了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厘米以上。

53.骨盆骨折脱位合并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54.双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55.两掌缺失超过10%。

56.上肢骨折,缩短畸形超过6厘米。

57.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中的一个丧失50%以上的功能。

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59.股骨和胫骨干骨折变形,角度> 20°或旋转> 20°。

60、下肢骨折,左侧伴有4厘米以上的缩短畸形。

61.一个膝关节的十字韧带断裂,导致膝关节不稳定。

62.髋、膝、踝关节中的一个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后。

65.双脚和脚趾丧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66.一个拱形结构受损。

67.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20%以上。

交通事故也分为轻伤和重伤。轻伤和重伤的参考依据完全不同,身体各个部位的伤残评定标准都有相应的参考标准。因此,如果你没有非常专业的医学知识,即使你知道残疾评估的参考标准,也没有任何意义。最终以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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