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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交通违章缴费期限 林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曝光一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更新时间:2023-06-22 08:08:21作者:佚名

林芝交通违章缴费期限 林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曝光一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林芝交通违章缴费期限

对于林芝交通违章缴费期限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详解

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依法保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年检适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依法保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年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年检日期为林木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满一年后的2个月内。

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原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第五条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的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和经营林木种子;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有无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登记项目;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年检登记表(附件1)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附件2);

(三)发证机关按年检内容进行年检;

(四)年检合格的,在许可证副本加盖“年检合格至年月日”印章,发还许可证。

第七条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提交的年检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

1.登记项目变动及备案情况;

2.设立分支机构及登记备案情况;

3.生产或经营条件变化情况;

4.生产或经营档案建立情况;

5.检验、标签、包装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年检登记表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

(四)年检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八条年检合格的条件。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合法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二)按照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已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无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五)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变化,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登记项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在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许可证的;

(四)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未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五)未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进行生产、经营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一)第一次年检不合格,限期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逾期不进行年检的。

第十一条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失效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或者变更原持证人的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式样(略)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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