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交通事故都需要赔偿什么费用
2023-07-27
更新时间:2023-07-27 19:00:35作者:佚名
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交通事故学生误工费赔偿标准是否存在
交通事故学生误工赔偿标准存在吗?
学生通常没有时间损失,但他们需要补偿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误工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增加日常需要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
2004年5月1日以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2011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新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医疗支出的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2.残疾赔偿的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还应当对因日常需要增加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行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
3.死亡赔偿的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按照紧急处理方式支付第一项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4.遭受精神损害的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赔偿义务人书面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
误工费的存在只有在当事人已经开始工作后才能合理处置,但学生在现实生活中是完全不可能赚取收入的,所以不存在误工费,但受害者的其他费用仍然存在,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即可,但在相关程序的操作上仍然存在不小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