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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长安汽车厂怎么样 长安汽车工厂怎么样

更新时间:2024-07-09 09:27:19作者:未知

南京长安汽车厂怎么样 长安汽车工厂怎么样

南京长安汽车厂怎么样

股票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股票代码:000625(200625)公告编号: 2020-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考虑到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控股子公司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长安”)的发展,以及正在实施的环保搬迁(置换升级)项目,南京长安拟将溧水老厂区内面积为638,379.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等资产交由溧水区地方政府收储。经与南京市溧水区地方政府协商并达成共识,南京市溧水区地方政府委托南京溧水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收购方式实施土地储备,收购总价为130000624元。

2020年6月22日,长安汽车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长安溧水工厂环保搬迁(置换升级)资产处置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且已获得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

交易对手:南京溧水经济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2.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团山西路8号

3.法定代表人:崔长龙

4.注册资本:150万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86573J

6.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和运营;城市改造和拆迁;工程建设;公用事业经营和市政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和基金管理;项目引进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业生产资料的分配;贸易与贸易代理,企业间的贸易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

7.成立日期:1993年10月18日。

8.主要股东: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持股100%。

南京溧水经济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长安汽车及长安汽车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者已经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倾斜的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注:以上2019年数据已审计,2020年数据未审计。

三。交易对象的基本信息

1.基础资产概述

交易标的为长安汽车子公司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溧水旧厂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等资产。该地块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郁秀路85号,土地证号为。李宁郭勇(2007)第451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38,37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截至2020年4月30日,该资产(土地、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等)的原值。)为80,701.66万元,账面净值为32,763.7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3,379.82万元,净值为29,383.88万元。

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与资产相关的重大纠纷、诉讼或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其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2.基础资产的评估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中资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根据北京中咨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中咨方平报字(2020)第2060号),采用成本法,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9月30日,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资产的评估值为1,022,481,405元。根据首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采用成本法,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9月30日,附属设施设备评估值为277,519,219元。2.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值合计为13亿元,净额为29,383.88万元,评估值为100,616.1824万元。

鉴于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及其评估价值,经与南京市溧水地方政府协商,南京市溧水区地方政府委托南京溧水经济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合同》,合同约定购买总价(包括土地、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等。)为人民币130000624元。

四。收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1.签约方

甲方:南京溧水经济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2.标的物的取得

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郁秀路85号,土地证号为李宁郭勇(2007)第4511号,该土地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面积为638,379.4平方米(相当于957.57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及其他资产。

3.买价

鉴于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及其评估价值,购买总价(包括土地、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等。)经双方协商确认为人民币130000624元。

4.货款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5亿元;

(2)后续付款应按照签订的采购合同进行。

5.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土地移交前,乙方应会同甲方和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勘界,共同确认土地红线边界地址,并出具乙方的勘界图和红线图。

(2)乙方应确保其对收购的资产拥有排他性权利(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经营期内土地上的一切债权债务、企业职工、租赁事宜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保证对该土地及地上资产拥有无争议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并保证土地权属清晰,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6.其他事项。

(1)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2)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一式九份,甲方、乙方、见证人各执三份,经甲方、乙方、见证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动词 (verb的缩写)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其对长安汽车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盘活长安汽车存量资产,整合产业资源,调整布局,优化业务结构。交易完成后,预计本次资产处置对合并报表的影响为增加税前利润6.62亿元。

不及物动词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北京中资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和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具有房地产和资产业务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本公司及其委派的评估人员与长安汽车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现实的或可预见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的假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遵循一般市场惯例和标准,符合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本次评估假设相反的事实,本次评估假设合理。

3.根据北京中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和中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以成本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和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的签署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长安汽车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4.本次交易符合长安汽车的实际经营和未来发展需要,盘活了现有资产,符合长安汽车的战略转型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南京长安溧水工厂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等资产处置符合长安汽车生产经营发展,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关于南京长安溧水工厂环保搬迁(置换升级)资产处置方案的议案。

七。参考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购货合同

4.房地产估价报告(出房评评字(2020)第2060号)

5.资产评估报告第181号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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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分别于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20日和2017年8月16日披露了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1,临2017-033,临2017年8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及资产查封的公告(AnnouncementNo:临2017-038)及诉讼公告(AnnouncementNo:临2017-039),并于2018年2月13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的公告(AnnouncementNo:临2018-039)2018年6月16日、2018年7月12日《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AnnouncementNo:2018-070,2018-078)进行披露,并于2018年7月19日、2018年8月11日公告编号: 2018-080, 2018

一.诉讼的进展

(一)海州实业变更诉讼请求

2017年8月16日、2018年6月16日、2018年7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公司与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实业”)的合资纠纷案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近日,我司收到海州实业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海州实业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详情如下: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海州实业

被告一:河南同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称河南慧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慧远”)。

被告:孟州市佳龙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州佳龙”)

被告:中国嘉陵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案件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1)变更后的索赔

①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332.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332.4万元为基数,自原告支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②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返还原告2012年至2015年支付的固定收益1873521.79元及利息(自原告支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确认原告不再向第一、二被告支付剩余固定收益。

③依法判令被告3返还原告2012年至2014年支付的固定收益700万元及利息(自原告支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确认原告不再向第三被告支付2015年至2017年的固定收益。

④依法判令被告三返还原告定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支付之日止)。

⑤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缴纳滞纳金、税收罚款、滞纳金等。致原告,共计3292736.21元,资金占用损失(自原告垫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⑥依法判令被告三向原告补缴税款、税款滞纳金等。,共计3427133.60元,资金占用损失(按原告垫付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⑦依法判令被告一、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⑧依法判令被告一、二按照三方协议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被告三按照三方协议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⑨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二)事实和理由

海州实业诉河南慧远、孟州佳隆、中国嘉陵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6月30日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现海州实业已依法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3.判决或裁定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4.本公告中的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我司的影响。

(2)刘兴斌撤诉。

1、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8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公司与刘兴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编号:2018-085),要求被告中国嘉陵、重庆渝富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宇航房屋拆除爆破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632025元,并要求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诉讼费。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第1564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刘兴斌于2018年8月31日向青石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诉讼裁决

法院认为,原告刘兴斌撤回对被告重庆宇航房屋拆除爆破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嘉陵的诉讼,是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刘兴斌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由原告刘兴斌负担。

3.本公告中的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原告的退出对公司没有影响。

二。公司的新诉讼

自上次披露日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诉讼1起,涉及诉讼本金23.21万元。详情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重庆超惠链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惠链条”)

被告:中国嘉陵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1.诉讼请求

(1)被告应支付未付款项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壹佰叁拾捌元伍角玖分(232,138.59元)。以232,138.5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事实和理由

自2014年1月起,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外汇链按约定提供货物,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截至2017年9月30日,原告汇链与被告中国嘉陵对账,中国嘉陵回复称,截至2017年9月25日,欠款金额为人民币232138.59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付款。

(三)判决或裁定。

该案于2018年9月6日开庭审理。

(四)本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判决,对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集团公司

o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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