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原文)
2023-08-17
更新时间:2023-08-17 14:37:22作者:未知
扬州市结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0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男方身份证
男方户口簿首页
男方户口簿个人页
女方身份证
女方户口簿首页
女方户口簿个人页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等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02、居住证
若双方户籍都不在江苏省,至少一方当事人需提供办理地本区县的居住证。
0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