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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海宁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积分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更新时间:2024-02-25 00:38:21作者:佚名

2024年海宁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积分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2024年海宁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积分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保障方式和标准

  本轮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积分享受住房保障方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补贴,补贴名额150个,每户家庭连续三年内最多可享受一次保障,保障工作纳入积分制管理服务项目。

  在本市工作生活的一人家庭,每户核定补贴面积36平方米;在本市共同工作生活的二人家庭,每户核定补贴面积45平方米;在本市共同工作生活的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每户核定补贴面积55平方米。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按照《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海建房〔2022〕111号)中第三类保障家庭发放,即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补贴期限为12个月。

  申请对象和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申请对象

  申请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应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家庭成员

  本轮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为:在本市共同生活、稳定就业的中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家庭成员组成按如下认定:

  (1)夫妇(含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居民)与年龄在33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其中18周岁以下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离异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确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年满33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

  (4)由福利院扶养长大,年满18周岁(含)的孤儿。

  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济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3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874元)。

  2.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本市人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乘以本市商品房均价(按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为准)的总额(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22529元);

  3.申请家庭成员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以有效期内车辆保险单或购20.43万元)。

  (二)住房条件

  1.申请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含商铺等非住宅用房、备案的期房、已签定房屋拆迁或征收安置协议的期房)。

  2.申请家庭在本市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包括但不限于公租房、廉租房等)。

  (三)其他条件

  1.主申请人目前持有有效且在本市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主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纳入积分制管理。

  2.主申请人申请时在本市连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但已缴满15年或已退休人员不受此限。

  3.主申请人在申请时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处于合同有效期内。

  4.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在本市共同工作、生活。

  注:在海宁工作期间获得海宁市级部门和各镇(街道)以上表彰的申请人,在积分与其他人员相同时,给予优先补贴。

  优先享受补贴人员

  在海宁工作期间获得海宁市级部门和各镇(街道)以上表彰的申请人,在积分与其它人员相同时,给予优先补贴。

  申请方法和时间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每年申请一次,申请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申请家庭按照自愿原则,在申请登记时间内,由主申请人一次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浙里办APP或到居住地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窗口进行积分申请登记。“居住地”以《浙江省居住证》载明的最新“居住地”为准。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能全部提供本《方案》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者,不再受理。

  本轮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登记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25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材料

  本次申请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基础材料(必须提交)

  1.《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户口簿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就业情况及收入证明:应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海宁市境内就业的材料和收入情况证明,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在各自单位申请当月前12个月收入情况证明和工资卡银行账户流水,子女在海宁市境内的就学证明等;

  5.参保情况:应提供主申请人在海宁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的参保证明。在海宁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海宁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供参保证明;

  6.租房合同及证明:租住在合法建造的出租住宅的,应该提供有效的租房合同。居住在工作单位合法建造的公寓、宿舍的,提供单位收取住宿费用的证明;

  7.申请人本人市民卡(银行储蓄卡功能正常)复印件;

  8.居住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的上一年度全年在海宁的居住登记情况(由工作人员核查,申请人不需提供)或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

  9.申请家庭成员如有车辆登记的,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车辆保险单或购置发票。

  (二)选择性材料

  符合本市流动人口积分办法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地点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窗口


图源:海宁发布

本文标签: 申请人  海宁市  住房  家庭  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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