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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补贴政策

更新时间:2024-02-28 13:50:07作者:未知

济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补贴政策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民政局等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民字〔2019〕38号);《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民〔2018〕104号文件〈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济民字〔2018〕101号);《济宁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济民字〔2020〕40号);《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民函〔2021〕1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济民函〔2021〕9号);《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济民字〔2021〕15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济政字〔2022〕10号);《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济民字〔2023〕4号)。

  二、保障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认定标准:(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2)重病:参照各县市区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满6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出具查找无果书面说明材料。(5)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6)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7)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①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②儿童被依法收养的;③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④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⑤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⑥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四、救助标准

  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在押等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继续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不低于1848元。

  五、其他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按规定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保障待遇。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其他的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补差发放。

  六、咨询电话

  济宁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0537-2253656

  任城区民政局:0537-5660510

  兖州区民政局:0537-3433315

  曲阜市民政局:0537-4461625

  泗水县民政局:0537-4298915

  邹城市民政局:0537-5253536

  微山县民政局:0537-8263793

  鱼台县民政局:0537-6256996

  金乡县民政局:0537-6597697

  嘉祥县民政局:0537-6987266

  汶上县民政局:0537-7291889

  梁山县民政局:0537-7367401

  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0537-3255623

  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0537-6537028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0537-6981728

  附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doc


  来源:济宁市民政局

  https://jnmz.jining.gov.cn/art/2023/1/17/art_9472_2705604.html

本文标签: 民政局  济宁市  儿童  事实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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