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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况(渭南市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况说明)

更新时间:2023-07-05 11:13:38作者:未知

渭南市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况(渭南市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况说明)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经查实为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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