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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05-12 18:05:28作者:佚名

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

  对比照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营者,按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对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营者,按上述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执行。

  (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南京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毕业一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 给予补贴。

  南京籍是指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前户籍在南京;高校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并经全日制学习,毕业后取得普通高校毕业证的人员。

  二、补贴期限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延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可延长至退休。

  上述“稳定就业”是指本人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自主创业的。

  享受延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间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补贴终止。

  (二)南京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毕业一年内,先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不属于上述补贴范围;享受补贴期间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补贴终止。

  三、补贴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按季核发。

  符合申报条件满3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季度末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携《就业创业证》原件,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本季度补贴申请,填写《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社区(村)应将申报的资料按季归集存档备查。

  申报补贴的,须提供灵活就业证明;在领取补贴期间,申请人灵活就业去向发生变化的,须向社区报备并提供灵活就业证明。

  (二)审核

  1、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实申请人就业困难状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灵活就业去向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符合条件的公示3天;对无有效投诉的,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报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2、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上报的材料予以复查,并对灵活就业情况进行抽查。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报区人社部门。

  3、区人社部门对街道(镇)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并进行抽查。符合补贴条件的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三)复核

  市人社部门对各区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复核汇总,将汇总表报市财政部门。

  (四)核拨

  市财政部门审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