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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7
更新时间:2023-04-17 20:40:01作者:佚名
珠海新生儿上户口办理指南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转发省公安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公发〔2015〕53号)、《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民宗发[2015]64号)和《关于调整户政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珠公办[2018]295号)的规定,婴儿出生后,申报人(出生入户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应在一个月内申报户口。(考虑到产妇需要休养等实际情况,出生超过一个月后,也可办理出生登记业务)
申报人直接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政受理点申报出生登记。不需到社区居(村)委会加具意见。
婴儿姓名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珠海市新增(出生登记)人口民族成份确认表》进行登记;籍贯填写祖父的居住地;出生地按实际情况填写。
凡我市户籍人口的出生小孩,均可在我市入户。
二、申报登记所需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一)办理出生登记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的必须盖发证机关的印章)。
(二)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需注明原结婚时间)。
(四)《珠海市新增(出生登记)人口民族成份确认表》(新增人口(出生登记)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由父母共同签署确认。
(五)其他情形:
1.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声明书,新生婴儿可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
2.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办理出生登记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签署承诺书。
落户对象父(母)亲现场签署。
三、办理程序
可结合实际需要,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办理:
(一)直接到户政受理点办理
申报人备齐所需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可预约任一网点办理(其中,户口登记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应预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安局),预约后按具体预约的时间、地点到户籍窗口申请,经户籍窗口户籍民警审核后办理。
(二)先网上预审核,再到户政受理点办理
可登录“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户政业务”平台递交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并预约后,只需携带资料到受理窗口一次,即可办结核准手续。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咨询电话
0756—864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