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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

更新时间:2023-10-08 16:42:36作者:佚名

达州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

  达州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

  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因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不计起付标准,限额内按60%的比例报销

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按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比例报销,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如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可同时申办,只按支付标准最高的一种疾病支付。如同时患有一类、二类门诊特殊疾病,自愿选择其中一类申办。

  21种一类门诊特殊疾病:

  (1)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

  (2)高血压病(Ⅱ、Ⅲ级);

  (3)Ⅱ型糖尿病;

  (4)肝硬化失代偿期;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精神病(重性精神病除外);

  (7)帕金森氏病;

  (8)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9)慢性病毒性肝炎(丙肝除外);

  (10)心脏病(肺心病、高心病、冠心病、风心病、扩心病);

  (11)类风湿性关节炎;

  (12)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

  (13)结核病;

  (14)心肌梗死介入治疗术后或冠状动脉搭桥术后;

  (15)癫痫;

  (1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7)小儿脑性瘫痪;

  (18)支气管哮喘;

  (19)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0)肾病综合症;

  (21)地中海性贫血。

  15种二类门诊特殊疾病:

  (1)恶性肿瘤;

  (2)慢性白血病;

  (3)红斑狼疮;

  (4)器官或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5)血友病;

  (6)重性精神病〔以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为第一诊断〕;

  (7)丙肝;

  (8)脊髓空洞症;

  (9)脊髓蛛网膜粘连;

  (10)结核性脑膜炎;

  (11)交通性脑积水;

  (12)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

  (13)肝豆状核变性;

  (14)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15)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本文标签: 门诊  疾病  精神病  术后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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