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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规定(赣州市生育津贴标准)

更新时间:2024-03-19 00:23:34作者:佚名

赣州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规定(赣州市生育津贴标准)

  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8)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9)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10)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本文标签: 津贴  江西省  二十  宫内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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