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四川人社局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标准(附详情)
2024-09-20
更新时间:2024-09-20 19:22:57作者:佚名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对象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就业见习补贴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且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项目制培训补贴
具有广东省户籍或在广东省就业的具有培训需求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承训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计划完成培训经考核评价合格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根据培训考核合格人数,按每人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计算补贴总额,补助给承训单位。如培训合格人员获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内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按规定申领更高标准培训补贴的,可根据获证人数,按更高标准计算补贴总额补助承训单位。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初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助
在校大学生及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企业(登记注册5年内),可报名参加广东省每年组织的免费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省按每人10000元标准向承办机构支付培训补助。
创业培训补贴
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在校大学生及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对培训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意识培训(GYB),每人最高可补贴300元;创办企业培训(SYB),每人最高可补贴1200元;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特色创业实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每种类型的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除创业意识培训(GYB)外的其他类型补贴,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