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规定 哈尔滨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规定是多少
2023-09-11
更新时间:2023-09-11 00:34:19作者:佚名
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业务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如何办理?
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不足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足或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缴费年限规定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手续。选择一次性缴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按办理退休当期缴费标准执行;选择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职工医疗保险已办理完在职转退休业务,是否还需要继续缴费?
需要继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且连续缴纳到不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终止。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流动人员”是指哪部分人群?
按照《哈尔滨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哈人社发〔2016〕224号)的规定“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流动就业人员可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转移接续本人的医疗保险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跨统筹地区到我市流动就业并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在职转退休的条件?
《哈尔滨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哈人社发〔2016〕224号)规定第九条,跨统筹地区到我市流动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在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以上,并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累计实际费年限)符合我市规定的,可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按我市规定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原就业(参保)地与哈市同一时间段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哈尔滨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哈人社发〔2016〕224号)规定第八条,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视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区或死亡的个人账户可以结转或继承么?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医保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个人账户余额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也可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参保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办理终止参保时,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