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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市本级生育报销政策 新乡市市本级生育报销政策文件

更新时间:2023-07-24 20:38:01作者:佚名

新乡市市本级生育报销政策 新乡市市本级生育报销政策文件

  1.产前检查:定额标准500元,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2.正常分娩医疗费用:

  单纯顺产、助娩产、剖宫产生育医疗费按定额标准,分别为1800元、2000元、3200元,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3.产前及产后4个月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35%,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个人负担25%;

  4.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标准的50%支付;

  5.实施以下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按限额支付:

  放置、取出宫腔节育器:由90元/例分别调整为200元、160元/例;

  妊娠不满12周人工流产:400元/例;

  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1800元/例;

  6.生育津贴

  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90天生育津贴;妊娠不满16周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不足28周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生育津贴。

本文标签: 津贴  定额  发生  计划生育  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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