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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更新时间:2024-03-20 14:26:52作者:佚名
2024年宁波高新区人才房申购条件+申购方式
申购条件
(一)第一批面向重点企业销售,具体办法如下:
1.申购对象
在高新区注册、纳税、实地经营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与申购:
(1)2022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保险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集团公司可采用合并数据;
(2)2022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在区内超过3年(含)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宁波总部(含宁波分公司和唯一设立机构);
(3)2022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法律、会计、税务服务机构;
(4)2020年(含)以来,列入市级及以上各种培育计划的企业和获得区先进企业荣誉的高新技术企业;
(5)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企业;
(6)国家和省、市、区级人才企业;
(7)其他经管委会认定的特殊贡献企业。
2.申购方式及受理审核
(1)企业实行按套申购,申购时须明确套数,原则上申购套数不高于企业员工总数(2023年底参加社保职工人数)的25%。若实际房源不足,则按申报套数同比例下降。
(2)符合申购条件的企业一般须由企业提出申购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通过关联企业或第三方进行申购。集团公司一般须由企业或旗下控股子公司提出申购并办理相关手续,且控股子公司须在区内工商注册成立3年(含)以上,实地经营并依法纳税。
(3)企业申购分为材料受理(5个工作日)、资格审核(10个工作日以内)、企业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统一看房(3个工作日以内)、选房(3个工作日以内)、办理购房手续(10个工作日以内)六个步骤,具体流程另行制定和通知。
3.产权处置
(1)企业购得的人才住房,仅允许转让给符合转让条件的人才个人,不得通过住房转让的方式盈利,转让价格一般不高于购房价格与财务成本总和。转让对象须在组织部(人社局)备案。具体转让方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双方自行商议决定。
(2)人才个人从企业购得人才住房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未满5年需转让住房的,经管委会批准,可根据届时税务部门计税价全额补足差价后转让,转让对象应为符合条件的本企业或区内其他企业员工,差价由区组织部(人社局)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取。
(3)人才住房转让对象为企业正式员工,一般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企业中层及以上人员。任职重要岗位的急需、紧缺、骨干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但人数一般不超过总数20%。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资深员工可不受学历、职称、岗位等条件限制,但人数一般不超过总数10%。转让对象应符合宁波市购房政策规定,且在高新区区域内无房(已婚者夫妻双方无房)。
(4)在人才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或不动产交易系统中注明“人才限价房”及“上市交易限制”等内容。
(二)第二批面向全体人才销售办法如下
1.申购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提出申购:
(1)申购人员为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或中级技师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在高新区区域内全职工作,在编在岗,未达退休年龄,且缴纳社保一年(含)以上(海外人才提供劳动合同,非海外人才因工作单位体制原因未在区内缴纳社保的,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下同);
(2)申购人员应符合宁波市购房政策规定,且在海曙、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及高新区区域内无房(已婚者夫妻双方无房)。
2.申购方式及受理审核
(1)第二批实行按套申购,由申购人提出申请,一人限购一套。一个家庭中有多人符合申购条件的,仅限购一套。
(2)第二批人才住房申购分为材料受理(5个工作日)、资格审核(10个工作日以内)、人员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统一看房(3个工作日以内)、选房(3个工作日以内)、协议购房(10个工作日以内)六个步骤,具体流程另行制定和通知。
3.产权处置
(1)申购住房5年内(含)不得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未满5年需转让住房的,经管委会批准,可根据届时税务部门计税价全额补足差价后转让(受让对象应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人才),差价由区组织部(人社局)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取。
(2)申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或不动产交易系统中注明“人才限价房”及“上市交易限制”等内容。
四、职责分工
(一)区财政局负责受理第一批面向重点企业的申购材料,牵头核定企业申购资格并进行公示,牵头办理拆迁安置房转人才住房手续,做好房源统计、房屋评估、企业纳税额核定、组织销售、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人才住房等工作。
(二)区组织部(人社局)负责受理第二批面向全体人才的申购材料,牵头核定人才申购资格并进行公示,通知财政局组织销售,并负责核定人才企业名单。
(三)区资规分局负责配合办理拆迁安置房转人才住房手续,协助组织部(人社局)做好申购人员无房证明审核工作,联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人才住房产权信息查询、住房销售、转让等的不动产权证办理相关工作,协调申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在不动产交易系统中注明“人才限价房”及“上市交易限制”等内容。
(四)区经发局、工信局根据分工负责核定培育计划企业、先进企业、上市企业名单。
(五)区科创局负责核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政策来源:宁波高新区财政局,原文http://www.nbhtz.gov.cn/art/2024/3/18/art_1229021956_43699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