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泉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流程 2023泉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流程视频
2023-10-27
更新时间:2023-10-27 16:01:02作者:佚名
泉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包括除应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在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驻本市武警官兵,在本市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保的人员,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本市内居住但未就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医保的流动人口的子女等。
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
1.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可办理线上参保登记,也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办理线下参保登记,具体参保缴费流程、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发布。
2.市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每人每年40元;第二档: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泉州台商投资区每人每年20元;第三档:石狮市、晋江市每人每年10元。其余部分的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承担。市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适时提高补助标准。
3.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实行以下减免措施:
(1)医疗救助对象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资助参保。
(2)对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地县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的70%由参保地县级财政给予补助。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农村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和未满18周岁子女),个人缴费部分按各级财政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5)在校大学生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其余补助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有条件的学校可对学生缴费给予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个人缴费部分,除中央部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高校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各级教育、人社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4.城乡居民下一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为当年度9月1日至当年度12月31日,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补缴期为参保年度的1月1日至10月31日。1月1日至3月1日(不含)前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3月1日至10月31日缴费的参保人员,缴费之日起60天内为医保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中,7月1日起缴费的按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费。
5.新生儿、入学新生、困难人口和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转参加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等特定参保人群(以下简称“特定参保人群”)参保缴费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在出生90日(含)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不含)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在7月1日(含)后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特定参保人群,其政府补助部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承担。
6.参保对象不可重复享受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待遇。参保居民因就业等原因参加职工医保的,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已缴纳的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不予退还;如再退出职工医保的,可继续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推荐查询:泉州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