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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受灾补助保障实施方案通知 福建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9-25 21:10:04作者:未知

福建省受灾补助保障实施方案通知 福建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灾后民生救助保障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杜苏芮”“海葵”等台风袭击我省,全省多地出现强降雨,部分地方和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为尽快帮助受灾地区企业和群众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我省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住房和生活需求。对房屋受损需要修缮的,省级财政按照2000元/户予以补助。对房屋损毁需要重建的,省级及以上财政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人员补助5万元/户,对一般重建户补助4万元/户,市县级财政适当予以安排配套资金。

  对重建户,按规定免收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月不少于100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予以过渡生活补助;3个月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再发放3个月。

  灾后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可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金额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确定。临时救助月标准参照当地低保月标准上浮25%以内确定

  实施方案明确,尽快恢复受灾地区农业生产。省级按农作物绝收面积测算救灾资金,对粮油作物和蔬菜按照亩均500元、对茶叶和果树按照亩均1000元进行测算。资金切块下达到有关设区市,由各地统筹用于农业灾后恢复生产。

  支持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对受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受灾情况,分别按照不超过5000元/户、2000元/户给予补助。对受灾严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个月至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

本文标签: 个月  群众  实施方案  房屋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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